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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物業保安管理辦法





上海市房地局 上海市公安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居住物業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和《上海市社會治安防范責任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居住物業保安服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居住物業保安服務(以下簡稱“物業保安”)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而實施的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
第四條 實施物業保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預防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是本市物業保安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物業保安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物業保安責任:
(一)聘請物業保安人員、配置必要的保安器具,組織實施安全巡邏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二)消除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隱患,落實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落實各項物業保安管理制度;
(四)對聘用的物業保安人員實施教育、管理;
(五)接受物業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公安的監督管理;
(六)根據合同提供其它物業保安服務。
第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聘請的物業保安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二)無治安拘留以上違法犯罪記錄;
(三)年滿18歲的60歲以下男性或者50歲以下女性。
第八條 需從事物業保安的人員應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外省市人員還需提供本市的暫住證和務工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區、縣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發給《物業保安人員崗位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證書》)。
物業保安人員培訓教材和考核大綱,由市房地局和市公安局統一編制;《崗位證書》由市房地局和市公安局統一印發,并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條 持有《崗位證書》的人員,方可在本市從事物業保安活動。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與持有《崗位證書》的應聘人員簽訂《物業保安服務合同》,并向物業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物業保安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和市公安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物業保安服務合同》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為被聘用的物業保安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持被聘用保安人員的《崗位證書》、身份證照片和保險憑證,以及雙方簽訂的《物業保安服務合同》,向物業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辦理物業保安人員《值勤證》。
物業保安人員上崗執勤必須佩戴《執勤證》。
第十四條 物業保安人員需統一著裝的,其服裝的式樣、顏色和標志應當符合市公安局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物業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業主、使用人進行安全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傳教育;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實施駐點執勤、巡邏和安全防范檢查;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類災害事故,應當保護現場、報告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并協助調查和救助;
(四)發現、制止現行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制止影響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其它活動;
(六)具體實施其它物業服務。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對不履行職責和《物業保安服務合同》的物業保安人員,依照《物業保安服務合同》的約定予以解聘;并收回《執勤證》交公安機關予以注銷。
物業保安人員不履行職責和《物業保安服務合同》、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崗位證書》年審不合格的,由原審核發證部門注銷《崗位證書》。
第十七條 物業保安管理所需經費,由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收取,??顚S?。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物業管理單位,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整改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直至降低或者取消資質等級。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非居住物業保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市房地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日 


關鍵字查詢:上海

閱讀: 12317 次     2008/10/1 1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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