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政辦發[2007]10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大悟縣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實施。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保障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下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層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條 商品住房出售后,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第二章 維修基金的來源
第四條 商品住房維修基金來源于兩部分:
(一)商品住房銷售后,購房者應按一定的比例繳交維修基金。
(二)購房者繳交維修基金的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移交小區按住宅造價不低于1%的比例提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五條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委員會研究決策,可按業主占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向業主續籌。續籌的維修基金按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條款管理。
第三章 維修基金繳交程序
第六條 出售商品房維修基金繳存程序: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領取《大悟縣城區商品房維修基金繳存申報表》和《大悟縣城區商品房維修基金個人繳存明細表》。
(二)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的同時,應將投資許可證、開發項目平面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平面圖、工程竣工決算書等資料復印件和已填寫的《大悟縣城區商品房維修基金繳存申報表》交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審批,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維修基金繳入縣財政部門指定銀行開設的維修基金專戶后方能辦理產權初始登記。
第四章 維修基金的管理
第七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維修基金繳交標準的審核;維修基金的歸集及明細戶的設置和管理;維修基金的使用審批工作??h財政部門負責維修基金繳存的有關帳戶、票據管理;維修基金使用時的監審以及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維修基金的財務監督。維修基金應當在縣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維修基金專戶,專戶專儲,??顚S?。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經縣財政部門和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可用于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八條 對于規范的住宅小區,房屋出售后,原則上按小區設分帳,按樓棟和戶設立明細帳。
第九條 對于零散的住宅樓,一般按棟和戶設立明細帳。
第十條 轉讓房屋所有權的,結余的維修基金應當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不得退還給原業主。
第十一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它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業主憑有關證明文件,可向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退還其帳戶剩余的維修基金。
第十二條 維修基金管理中的業務費用,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編報預算,經縣財政部門審批后,從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中核定。
第十三條 收取維修基金的票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第十四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維修基金的支出和繳存情況應及時告知相關單位、組織和產權人,主動接受縣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對維修基金的繳存和使用有疑義的,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給予核查,有爭議的可申請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第五章 維修基金的使用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一)已規范開展了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片區)使用維修基金的一般程序為:
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和工程預算報告填寫《維修基金使用審批表》,小區業主委員會審定,經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縣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凡涉及小區公眾利益的維修項目,須經小區業主委員會審定;涉及棟樓利益的維修項目,須經棟樓業主小組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共同審定。維修基金撥付后,應從有關樓棟和住戶的維修基金明細帳中核減。
(二)未規范開展物業管理的成片住宅或零星住宅使用維修基金的一般程序為:
由業主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聯名提出維修計劃和工程預算報告并填寫《維修基金使用審批表》,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縣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維修基金撥付后,應從有關樓棟和住戶的維修基金明細帳中核減。
第十六條 設立維修基金專戶的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維修基金繳存、劃撥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辦理資金劃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經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縣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可處以資金損失的萬分之三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挪用維修基金;
2、未定期公布維修基金收支帳目;
3、拒絕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查詢;
4、維修項目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其他后果;
5、其他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改變維修基金用途的,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維修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應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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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7 1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