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價〔2006〕44號
關于印發《嵊泗縣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廢止]
各有關物業管理單位:
根據浙江省物價局、建設廳《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價服)〔2005〕80號)和舟山市物價局、城建委《舟山市城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舟價〔2005〕17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重新制訂了《嵊泗縣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作如下補充說明:
一、新的《嵊泗縣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執行后,對實行前期物業服務的普通住宅小區,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執行新標準的理由,報縣物價局核準后執行。
對業主委員會已組建的普通住宅小區,需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應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提高收費標準的理由和企業經營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本《細則》公布的標準僅供參考。
二、本《實施細則》自二00六年七月十日起施行。
三、原縣物價局、房地產管理局印發的《嵊泗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嵊價〔2005〕22號)同時廢止。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嵊泗縣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明確職權關系,促進我縣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價服〔2005〕80號)和《舟山市城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舟價〔2005〕17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物業管理現狀,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并收取物業服務費的單位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不列入住宅小區管理的住戶,其物業服務收費另行制定。
第四條 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的物業類型及提供服務的性質和內容,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小區(不包括別墅等高標準住宅,下同)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別墅等高標準住宅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公共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對普通住宅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服務等級考評辦法和收費參考標準,擬定本小區物業服務等級和具體收費標準后向縣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價格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考評并核定中準價及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在核定的范圍內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對于成立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參照物業服務等級考評辦法和收費參考標準,評定本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和具體收費標準,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報物價部門備案。(嵊泗縣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標準詳見附件一)。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主要由以下費用組成:
一、管理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區域綠化管理費用。
四、辦公費用。
五、固定資產折舊。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費用。
對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列支,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
第八條 物業服務費實行分等級收費。主要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機構設置、環境衛生管理、安全防范及公共秩序管理、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綠化管理、社區文化、收費執行情況等有關方面進行考評,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四《嵊泗縣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核評分表》,每年考評一次,由縣物業主管部門會同縣價格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進行??己瞬缓细竦?,相應降低收費等級和標準直至暫停收費。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申報物業費標準,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申請報告、小區設施設備的配置情況、具體實施方案及成本測算等資料。
第十條 納入物業管理小區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自房屋交付使用、購房者(業主)領取鑰匙次月起計收。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可以預收,具體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時限向業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約定的,預收期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二條 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代辦服務和其它特約服務收費,按價格主管部門相關的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嵊泗縣房屋裝飾垃圾清運費標準表詳見附件二,嵊泗縣物業管理小區機動車停泊服務費標準表詳見附件三。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不影響住戶利益的前提下,利用物業小區內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設備和物業管理用房開展經營活動的,其收益應用于物業服務管理的開支。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收費上發生糾紛的,業主委員會應予調解,調解不成的或業主逾期仍不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進行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及內容應該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公布。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價格政策,規范收費行為,努力提高服務質量,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有違反本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內容與今后有關物業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二00六年七月十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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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1 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