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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推行物業管理的發展,加強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業務以及提供其它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業務。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及企業,均須進行資質審批,遵守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四條 青海省建設廳主管全省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經資質審批后,按照《物業管理業務收費暫行辦法》,根據其業務的具體項目、內容向省物價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收費標準。
第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單位名稱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2.有合法的經營、管理、維修、業務章程;
3.有法人代表和物業管理機構;
4.有同物業管理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及各類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物業管理一級企業:
1.物業管理房屋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
2.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3.配有高級工程師1人以上,經濟師、工程師2人以上。
二、物業管理二級企業:
1.物業管理房屋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
2.注冊資金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
3.配有高級工程師1人以上,經濟師、工程師1人以上。
三、物業管理三級企業:
1.物業管理房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不含5萬平方米);
2.注冊資金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
3.配有經濟師、工程師1人以上。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按下列程序辦理:
具備申請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需向所在地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青海省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查申請表》(一式四份),并提供物業管理企業的批準文件、機構設置、辦公地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情況、資金證明、章程等材料;
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核定企業名稱。經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有關初審意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經營范圍,辦理《營業執照》。
物業管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有關規定的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到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備案,辦理《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物業管理。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應當在合并、分立的一個月內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資質認定。
物業管理企業破產或因其它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到審批機關注銷《資質等級證書》。
物業管理企業變更法人代表、單位名稱、辦公地址等情況,均應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情況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條 省建設廳對物業管理企業實行年審制度。
年審應提交以下材料:
1.統計年報資料、資產負債和損益表;
2.從業人員及機構設置情況;
3.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書;
4.物業管理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及配套設施、綠化、市政設施、環境衛生、業務、保安、經營等方面)。
第十一條 經年檢合格的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繼續有效;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或降低資質等級;對于仍不改正和群眾意見大的企業,吊銷《資質等級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和取消收費資格。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規定發布前,未經審批的物業管理企業,包括兼有物業管理業務的綜合性企業,須按規定在三個月內補辦資質審批手續。


關鍵字查詢:青海

閱讀: 9872 次     2008/7/15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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