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明字〔2000〕0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和十四屆六中全會確定的各項任務,按照江澤民同志關于社區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文明社區建設,充分發揮文明社區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示范帶頭作用,促進文明社區創建活動的規范化、制度化,推動全區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建文明社區的目的是為廣大群眾創建一個安定團結、環境整潔、方便生活、服務四化的建設環境和生活環境,提高居民素質和文明程度,保證群眾安居樂業。
第三條 創建文明社區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區文明程度為目標,以拓展社區服務,維護治安秩序,美化居住環境,豐富文體生活,普及科學知識,密切人際關系為主要內容,努力提高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水平?!?
第四條 文明社區是兩個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效益顯著,總體文明水平較高的先進居民區,是社區建設的綜合性最高榮譽稱號。
第五條 創建文明社區是創建文明城市的基礎性工作,是把精神文明建設的各項任務落實到城市各基層的有效載體,是動員社區各部門、單位、家庭和居民群眾共同參與,全面優化城市社區各項功能的重要途徑。各地要確立創建目標,強化創建意識,制定創建措施,落實創建任務,爭取盡早建成文明社區?!?
第六條 文明社區建設的基礎是文明小區、文明單位建設。文明社區是在各文明單位聯建文明小區的基礎上,在區街統一協調組織下,由兩個以上文明小區聯建和共建的文明片區。
第七條 文明社區應由各地根據實際,把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劃分成若干社區,由街道辦事處和居(家)委會牽頭組織,以社區內文明小區、文明單位為骨干,組織社區內居民、單位共建聯建,共同提高社區文明程度。
第二章 文明社區標準
第八條 文明社區須達到以下六條標準:
(一)社區服務好
1.社區服務網絡健全,服務網點布局合理,服務內容涉及面廣,形成了新的經濟增長點。服務人員做到培訓上崗、掛牌服務,優質服務。
2.服務功能完善,居民生活方便。大力開發第三產業,積極開辦教育、文化、法律、心理、就業、家政等多方面服務項目,讓群眾安居樂業。社區要具備最基本的服務項目,如托兒所、幼兒園、醫療站、便民食堂、便民商店、綜合服務中心、文化活動中心、公共廁所、自行車停車棚等。
3.積極做好工作,轉變就業觀念,開辦社區服務,增加就業門路,在解決待業青年和下崗人員的再就業問題方面成績顯著。
4.建立各種為民服務志愿者隊伍,本著項目齊全、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措施落實的原則,開展美化環境、幫困助弱、社會安全、智力咨詢、文化娛樂等便民服務活動。烈軍屬、殘疾人、孤寡老人等有特殊困難的群體有常人照顧,生活上的實際問題能得到及時解決,定期得到走訪慰問。
5.對居民急需的水、電、煤氣、房屋修繕和急病救護等應急服務實行有償或無償服務,做到隨叫隨到,不誤時,不誤事。設置公用電話、行路方向平面圖和樓院幢號標志,方便居民群眾。
(二)社會秩序好
6.社區單位和居民堅持開展經常性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群眾踴躍參與,普遍形成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良好風尚。社區無"黃、賭、毒"為害,無重大刑事案件。
7.社區治安組織健全,群防群治,成立了聯防隊,有專兼職治安員和業余消防隊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章制度完善,制定了定期的例會制度、安檢制度、治安巡邏制度和激勵獎懲制度等。
8.安全防范的各項措施落實得力。綜合治理技術和人工防范措施落實。車輛停放有序,社區內基本消除偷盜、火災及其他事故。
9.有專門的幫教小組和健全的幫助措施,幫教活動開展經常,努力做好對刑釋、解教人員和失足青少年的教育轉化。調解組織網絡健全,及時調解民事糾紛,無因民事糾紛激化而釀成的違法犯罪案件和傷亡情況。
10.堅持抓好對社區青少年的教育,以面對面的教育方式為主,建立和完善學校、家庭、社區"三位一體"相結合的教育網絡,杜絕青少年違法、犯罪。
11.對外來人口和私房出租戶實行規范管理,對暫(寄)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和活動情況做到底數清、不失控。認真做好對外來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三)環境建設好
12.社區內道路全部實現硬化,路面平整,清潔,通暢,兩側環境整潔、美觀。
13.市政設施、環衛設施、交通設施、照明設施等裝置整潔完好,單位、居民樓院整潔、衛生,90%以上達到甲級衛生標準。
14.垃圾箱(房)布局合理,便民利民,垃圾全部實行袋裝化,密閉中轉,日產日清。
15.居民有良好的衛生意識和衛生習慣,無亂丟亂扔、亂貼亂畫、亂堆亂放、亂搭亂建,隨地吐痰和隨地大小便等不良現象;無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污染;無違章飼養家禽、家畜及其他動物,基本做到無蚊、無蠅、無鼠、無蟑螂。
16.社區內一切可綠化用地基本實現綠化,綠化率不低于33%。綠化布局合理,見縫插綠,黃土不見天,無侵綠占綠現象。公共綠地植物種類豐富多樣,喬、灌、花、草配套結合,基本達到美化要求。
(四)社區管理好
17.成立專門的社區管理組織,由街道辦事處牽頭,各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和居民代表等參加。管理隊伍整體素質高,對社區管理工作認真負責。管理人員在行使管理職權時佩帶明顯的標志牌。
18.制定完善的社區管理制度,如思想政治工作、待業人員就業、治安、環保、衛生、綠化、調解、計劃生育、物業、外來人口教育、管理和生活服務等。各項制度實施得力,賞罰分明。
19.社區居民和各駐區單位積極參與社區管理,管理工作實現規范化、制度化。積極開展創建活動,營造文明生產、文明經營、文明辦公的良好氛圍。
20.社區管理資金保證經常。由街道辦事處和居(家)委會負責,采取政府財政給一點、街道出一點、物業管理抽一點,社區居民集一點等方式籌集社區管理資金。
(五)文化生活好
21.大力開展生動活潑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社區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質。思想文化教育有陣地,有活動。
22.組織經常性的、豐富多彩、內容健康的文化、體育、科技活動,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充實。
23.經常開展科學知識、科學思想、科學方法、科學精神的宣傳教育,普遍形成學科學、愛科學、用科學的良好風尚。社區實行資源共享。有針對性地開展對居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文化、法律、技能等各種教育。
24.積極開展"掃黃打非"活動,抵制和禁止黃色、淫穢的文化制品,無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動、無賭博、吸毒販毒現象。
(六)人際關系好
25.居民自覺遵守《市民守則》、《文明公約》和《八要十不準》規范。成立文明市民學校,普遍開展社會主義道德與文明行為規范教育,積極開展"文明樓院"、"五好家庭"、"文明戶"和"文明市民"評選活動,形成爭當先進、爭創文明的良好風氣。社區多數家庭建成"文明戶"和"五好家庭",多數居民成為文明市民。
26.開展經常性的"三德"教育,提高社區居民道德素質,住宅區無擾民行為,無污染環境行為,無互相敵對行為,造就社區團結和睦、友愛互助的社區人際關系。
27.普遍開展爭創敬老愛幼活動,爭做好兒女、好媳婿、好鄰居活動,樹立互幫互助典型,尊老、愛幼、鄰里和睦。
28.各民族團結互助,兩個離不開的思想深入人心。主動維護社區秩序的穩定,共同搞好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
第三章 文明社區的創建和管理
第九條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協同有關部門根據文明社區標準及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文明社區創建規劃和實施細則,抓好本地區文明社區的創建和管理。
第十條 各區市和辦事處要根據文明社區標準,結合社區的特點和實際,制定本社區創建規劃、措施和完成期限,把創建任務落實到部門、單位和居民群眾。
第十一條 社區所在街道辦事處和居(家)委會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教育居民增強創建文明社區意識,最大限度地吸引居民群眾主動參與創建活動?!?
第十二條 創建文明社區要堅持"重在建設"和發揮群眾廣泛參與的方針,大力開展創建"文明單位"、"文明小區"、"文明樓院"和"文明戶"等活動。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共建聯建活動,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和駐區單位的作用,形成條塊結合、區域共建的創建格局,提高共建活動的水平和實效。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要重視和加強對文明社區創建活動的領導。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文明社區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監督,并指導社區所在街道辦事處和居(家)委會具體抓好創建工作的落實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文明社區分文明示范社區和文明社區兩種,文明社區由所在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申報地、市、州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命名。文明示范社區由地、市、州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申報自治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命名。
第十六條 文明社區創建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和動態管理的原則。被命名的文明社區由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會同區、街道辦事處和居(家)委會管理,二年屆滿后重新申報命名。
第十七條 文明社區要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主動聽取、收集群眾意見,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文明社區每年復查1次,對質量下降或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命名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限期整改、直至撤銷文明社區榮譽稱號。
第四章 文明社區的獎勵
第十九條 對文明社區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建成文明社區的,由命名機關發給文明社區榮譽證書、榮譽牌匾或建立命名紀念物,并報請當地黨委和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發給社區一定數量的獎金。
第二十條 文明社區的標志是"文明社區"牌匾,文明示范社區的標志是"文明示范社區"牌匾。文明社區只懸掛最高一級榮譽牌匾。
第二十一條 對創建文明社區成績特別突出的,經自治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協商,對社區主管領導和主要工作人員予以獎勵。貢獻特別突出的,經當地黨政部門批準,發給一定數額獎金,予以重獎。對其他有功人員和單位,由當地黨委、政府批準,參照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和修改權屬自治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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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3 16: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