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4]9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現就物業服務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 服務費等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實行分等定價。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行業平均成本和當地 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物業服務收費分等定級辦法,明確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定期調整和公布。住宅區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對照分等定級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費, 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管理辦法和指導價格。
前期物業管理綜合服務收費標準,可以參照物業服務收費分 等定級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應當按照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確定,其利潤率不得超過物業服務 成本的5%;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三、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 理有關手續。經營收入扣除物業管理企業經營成本、相關稅費和 合理利潤后的業主應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 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費。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 全額繳納。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預收物業服務費的,預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五、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逾期不繳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拒不繳 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 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按規定或者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 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收費行為的監督檢 查,尤其要加強對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服務內容和 及時提出整改建議,以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物業管理收費辦法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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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6 9: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