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價字[2005]43 號)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運行效率,加強江都市車輛停放秩序管理,規范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境內依法管理車輛停放和經營車輛停放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物價部門是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主管部門。市物價局負責制定全市車輛停放收費管理辦法,確定全市機動車輛停放收費標準,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全市非機動車輛停放收費點的原則,同時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和監督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車輛停放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車輛停放的日常業務、設點、安全等管理,并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加強車輛停放收費管理。
第四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性質分為兩類:一類為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鎮馬路和公共場地設置的停車泊位收費,其性質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另一類為經營性停車場收費,其性質為經營性收費。
第五條 車輛停放管理者、經營者對車輛停放實行有償服務收費,實行誰看管誰負責,損壞丟失賠償的辦法。
第六條 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
一、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前置條件應合法有效,有經培訓合格人員負責安全管理,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
二、機動車停車收費應由管理者、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物價局審批,經驗收批準后,方可收費。收費單位必須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看管員應持證上崗。
三、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和因交通肇事、違章等被強制拖離現場的車輛,按照指定地點停放,其收費標準按所停放停車場的標準執行。連續停放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不得再收取停車費。
四、機動車類型劃分見附表1,停車場等級及收費標準見附表2。本辦法中“每次”停放時間的概念為12小時,不足12小時的按12小時計算。
五、住宅小區內機動車車輛停放收費管理。
(一)物業管理企業應對住宅小區內車輛實施統一管理,對車輛停放明確專人負責。住宅小區室外車輛停放收費標準見附表4,住宅小區室內集體車庫車輛停放收費標準見附表5。
(二)機動車輛(摩托車、電瓶車、助力車除外)小區內臨時停車,1小時內不得收費,超過1小時的,其收費標準見附表6。
六、機動車停放的計時收費管理。地處鬧市區,投資較大,設施完好,設有IC卡計時裝置的機動車停車場,經市物價局批準后,可按3級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以小時為單位計時收費。
七、對執行公務的黨、政、軍、警、救護等特種車輛不得收費。
第七條 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人力、機動)等停放收費管理。
一、非機動車收費停放點的設立。
(一)非機動車收費停放點,必須符合城市市容管理和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機關、學校等門前非機動車停放不得收費,并由相關單位負責車輛停放秩序的維護和看管。
大型購物中心、娛樂場所、賓館、酒店、車站、醫院等建筑物配套建設的臨時停車場原則上不得收費,因特殊情況確需收費的,向市物價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收費。
(三)其他凡需設立(包括臨時)非機動車收費停放點的單位和個人,要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物價部門申請,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物價部門同意后,方可設點收費,并由物價部門發放收費員證。
二、摩托車和非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見附表3。
第八條 車輛停放收費行為必須程序化、規范化。停放者交付車輛停放,委托看管時,先交費,索取看管票據,作為委托看管的法律憑證,然后憑票取車。
第九條 車輛停放收費必須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據。因管理、經營不當或失誤,而造成看管車輛損壞或丟失的,應憑據給予賠償。其賠償糾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賠償金額由停放者和經營者協商解決,不能協商的,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條 車輛停放收費必須實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車輛停放收費價目牌由市物價局統一監制。車輛停放管理者、經營者不按規定收取停車費、未在醒目處設置市物價部門監制的收費價目牌的、擅自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收費停放點的、不使用合法收費票據的,停放者可以拒付停放費用,并向物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所有機動車停車場必須嚴格執行公安部、建設部關于停車場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并達到規定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
第十二條 物價部門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收費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都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原《江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江價[2002]141號)和有關單位停車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附表1:機動車類型劃分表
附表2:機動車停車場等級標準與車輛停放分類收費標準
附表3:摩托車、非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
附表4:住宅小區室外車輛停放收費標準
附表5:住宅小區室內集體車庫車輛停放收費標準
附表6:住宅小區機動車臨時停放收費標準
附表1
機動車類型劃分表
大型車
|
32座以上客車,5噸(含5噸)以上的貨車、裝載機車。
|
中型車
|
面包車、中巴車、小四輪農用車、5噸(不含5噸)以下貨車。
|
小型車
|
小轎車、吉普車、三輪摩托車。
|
附表2
機動車停車場等級標準與
車輛停放分類收費標準
等級
|
標準
|
車輛分類
|
收費標準
(元/次)
|
1
|
有停車庫,水泥地坪,進出口有分門、分道,配溫控式自動報警器,電子監控器,自動噴淋裝置,配套消防栓,移動滅火器等,停車泊位40個以上。上述設施有一項不符合條件的,降為二等收費。
|
大型車
|
15
|
中型車
|
10
|
小型車
|
8
|
2
|
有停車庫,欄式停車場,水泥地坪,進出口有分門、分道,配套消防栓,移動式滅火器等,停車泊位30個以上。上述設施有一項不符合條件的,降為三等收費。
|
大型車
|
10
|
中型車
|
8
|
小型車
|
5
|
3
|
水泥地坪停車場,配備一般滅火器,消防桶等。
|
大型車
|
8
|
中型車
|
5
|
小型車
|
3
|
附表3
摩托車、非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
類 別
|
收費標準(元/輛·次)
|
自行車
|
0.10
|
電動自行車(電瓶車)
|
0.20
|
摩托車
|
0.50
|
機動、人力三輪車
|
0.50
|
備注
|
晚22時以后加倍收費
|
附表4
住宅小區室外車輛停放收費標準
類 別
|
收費標準(元/輛·月)
|
自行車
|
6
|
電動自行車
|
8
|
摩托車、人力三輪車
|
10
|
側三輪摩托車
|
20
|
機動三輪車
|
40
|
各類小轎車
|
60
|
大客車、貨車
|
180
|
;
附表5
住宅小區室內集體車庫車輛停放收費標準
類 別
|
收費標準(元/輛·月)
|
自行車
|
10
|
電動自行車
|
12
|
摩托車、人力三輪車
|
16
|
側三輪摩托車
|
30
|
機動三輪車
|
50
|
各類小轎車
|
160
|
大客車、貨車
|
480
|
備 注
|
室內車庫必須配有專人看管、進出口有專人值守、按規定設有消防栓等設備,產權屬于業主所有的車位,按上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收取,獨立車庫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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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住宅小區機動車臨時停放收費標準
類 別
|
收費標準(元/輛·次)
|
轎車、小型汽車
|
2
|
客車、貨車
|
3
|
備 注
|
小區內臨時停放過夜車輛按上述標準加收50%;業主搬家車、送貨車不得收費;有關單位不得在機動車輛進入住宅小區大門時收取臨時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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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1 1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