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房局〔2005〕56號
為加強物業維修基金繳交和物業管理用房確認的管理工作,理順與產權登記管理之間的相互關系,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及其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新建商品房,1996年11月19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直接辦理產權登記手續;1996年11月19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均須在繳納物業維修基金、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后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二、單位自管房,1996年11月19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及2002年2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非住宅及集體宿舍,可直接辦理產權登記手續;1996年11月19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不含集體宿舍)及2002年2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非住宅及集體宿舍,須繳納物業維修基金、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后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2002年2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單位自管房類非住宅或集體宿舍,如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一產權且辦理一本房屋所有權總證的,可由產權單位提交書面承諾后,由局物業處和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分別出具暫緩繳交用房和基金的聯系單,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杭州市房產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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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5 9: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