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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威價費發[2001]49號

各市區物價局、房地產管理局,市區各物業管理企業:
現將《威海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威海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

威海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暫 行 辦 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物業管理收費行為,維護國家、企業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城市物業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計委、建設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能力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托,對其住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公共秩序和環境容貌、交通工具看管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它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物價部門是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凡在市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統一由市物價部門核批。各縣級市物價部門可視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核批并報市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區別不同對象,不同項目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一) 為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務,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利潤率掌握在5%以內。
(二) 為高標準住宅小區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務,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 為辦公寫字樓、營業場所及其它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務,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 特需特約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自愿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服務內容與收費標準。
(五) 代收代繳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代收代繳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服務內容與收費標準。
第六條 公共性服務的內容包括公共性衛生、綠化、公共秩序、供水、供電、熱電、排污、排水、電梯、中央空調以及公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一) 公共性衛生包括戶外樓梯、電梯、走廊、過道、道路、綠地的清掃。
(二) 設備設施養護包括小區產權分界點內的供電、供水、排水、排污以及電梯、中央空調設備設施的正常維護、保養、運轉。
(三) 公共秩序包括維護小區生活秩序、交通秩序,值勤巡邏。
(四) 綠化管理包括小區的公共路樹、花草、草坪、盆景的管理與養護(噴灑水、裁剪等)。
第七條 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的費用構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 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 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費
(三) 綠化管理費
(四) 清潔衛生費
(五) 公共秩序管理費
(六) 辦公費
(七) 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 法定稅費
本條(二)項至第(六)項費用支出是指除工資及福利費以外的物資損耗補償和其他費用開支。
第八條 各物業管理企業應按上述收費管理原則,結合各自的服務范圍、性質、特點及應達到的服務標準,在征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同意后,附委托服務合同報當地物價部門核批。
第九條 凡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的實際費用,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價格執行。屬管線損耗部分,應合理分攤并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
第十條 凡已納入物業管理范圍內的待售房屋和產權人、使用人暫未入住的房屋,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按規定交納不高于30%的共用設施維修資金和公共服務費。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實施收費前必須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后方可收費?!妒召M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每年第二季度為審驗時間。實施收費后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使用統一收費票據,實行明碼標價。否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有權拒付。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住宅小區內的烈屬、五保戶、特困戶,經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可適當減免收取公共性服務費和共用設施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定期(一般為6個月)向住戶公布收費的收入和支出帳目,接受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業主管理委員會)和房屋所有人的監督。
依法成立的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業主管理委員會)可根據規章、章程和管理服務合同審核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按時、按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有關應交費用。逾期不交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小區管理委員會(業主管理委員會)調處,調處不成的可向市物價部門申請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項目、標準應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經考核并獲得國家、省、市級物業管理優秀(示范)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本辦法收費標準的基礎上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分別上浮10%、8%、5%。
經考核未達到市級優秀標準的住宅小區和只取得臨時資質等級的企業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向下浮動5%。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物價部門、房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 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 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 不辦理收費許可證和不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 只收費不服務或服務質量與收費標準不符的;
(五) 其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25日威海市物價局、威海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的《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關鍵字查詢:山東 威海

閱讀: 13726 次     2006/10/19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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