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以下簡稱"本體基金")管理,維護房屋本體共(公)用部位及設施(以下簡稱"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體基金屬住宅區、工業區及各類樓宇物業業壺的共有資產,以每棟房屋為單位,由該棟房屋的所有業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積分擔和享有,本體基金的主管部門是市住宅主管部門。各區住宅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各類物業的本體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本體基金的建立
第三條 業主自該棟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滿后的第一個月起,按月向物業管理公司下屬的管理處繳交本體基金。業主發生變更時原業主所交的本體基金不予退還。
《條例》實施之前已人住并超過保修期的房屋的本體基金,由業主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按月繳交,但經業主管委會或多數業主同意,可以緩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繳交。
因開發單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本體基金由開發單位繳交。
第四條 本體基金繳交的標準,執行本規定所附的指導標準。指導標準每二年制訂和發布一次。各業主管委會可根據房屋的使用狀況的本體基金積累狀況,經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后,對本體基金繳交標準作適當調整。
本規定實施之前已收取的本體基金,按本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五條 本體基金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
第六條 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由管理處組織實施,其費用從本體基金中支出。共用部位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質的部位、設施和設備,包括:房屋的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屋蓋、梁、柱、墻體等),抗震結構部位(包括構造柱、梁、墻等)、外墻面、樓梯間、公共通道、門廳、公共屋面、本體共用排煙道(管)、電梯、機電設備、本體消防設施、公共天線、本體i上下水主管道、共用防盜監控設施等。
第七條 本體基金的30%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其余的70%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維護工程(含新增和改造工程,下同);用于中修以上維護工程時,須經業主管委會或該棟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
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標準執行國家建設部有關標準。整個小區(大廈)本體基金不夠支出時,經業主管委會決定,由全體業主分攤;單棟房屋本體基金不夠使用時,經業主管委會或該棟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由該棟各業主按規定分攤。
第八條 管理處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本體基金的計劃及預算,提交業主管委會審議通過。業主管委會應在收到管理處的計劃及預算后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視為同意;急修工程應在7日內答復,逾期視為同意。
第九條 如業主管委會或該棟房屋50%以上業主不同意使用本體基金用于中修以上維護工程,管理處認為有充足理由使用,或該項目實施與否涉及國家或特區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有關規定的,可由物業管理公司申請,經區住宅管理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十條 管理處使用本體基金完成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維修養護項目后,日常維護和零星小修由管理處主任簽證,作為本體基金支出記帳憑證;中修以上工程應出具"施工項目清單",由管委會主任或該棟樓長(或20%以上業主)、管理處主任簽字,作為本體基金支出記帳憑證。
第四章 本體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 管理處對本體基金以房屋本體每棟為單位進行專(記)帳管理,并設立專用帳號存儲本物業的本體基金。
第十二條 本體基金的收支項目,由管理處每三個月公布一次?;饚つ苛忻骰饝玫捻椖?、部位、費用支出及證明人、基金余額(單體和全部),并接受有關部門和業主的監督和質詢。
第十三條 管理處使用本體基金實施對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維修養護時,按支出額執行相應工程的費用定額標準。
第十四條 業主不按規定繳納基金的,管理處可按法規政策規定或委托管理合同、業主公約規定采取相應催繳措施。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及其管理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區住宅主管部門可依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1、擅自提高本體基金收費標準;
2、改變本體基金的用途,挪作它用的;
3、未按規定期限公布本體基金收支帳目的;
4、拒絕接受業主管委會或業主查詢的。
未按時公布帳目或拒絕查詢的,業主可以拒繳本體基金。
第十六條 經業主管委會或所維修養護單棟房屋50%以上業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規定規定的本體基金比例,超出部分可在下年度本體基金的小修費里沖抵,或經業主管委會決定提高本體基金標準彌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住宅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指導標準
依據1996年下半年最低成本房價和建設部發布的維修范圍標準,發布1997年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收費指導標準:
一、測算標準:
多層房屋(9層及以下,不帶電梯):0.63元/平方米·月;高層房屋(10層及以上,含帶電梯多層):1.01元/平方米·月。
二、實際收取標準:
考慮到目前住(用)戶實際承受能力,暫按測算標準的24%-35%收取,作為最低標準,以后逐年到位,即:
1、多層房屋(不帶電梯):
(1)外墻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2)外墻貼瓷磚、馬賽克20.20元/平方米·月。
2、高層房屋(含多層帶電梯);
(1)使用國產(含合資)電梯:0.30元/平方米·月;
(2)使用進口電梯:0.35元/平方米·月。
各類商品房房屋經業主管委會或多數業主同意,標準可.以適當上浮;超高層房屋可以上浮50%-89%。
以上標準均不包括中央空調系統。
深圳市住宅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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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4 1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