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房地資物[2001]516號
各區縣房地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等六部門關于本市內外銷商品住房并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1]22號)的規定,現就內外銷商品住宅并軌后的維修基金籌集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1年8月1日前出售的新建外銷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籌集,按商品住房出售合同的約定或房屋買賣雙方、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一致的意見執行。
二、凡在2001年8月1日后出售的新建外銷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籌集,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市政府2000年第91號令)第六條第一、二款、第七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
三、內外銷商品住房并軌后籌集的維修基金使用管理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市政府2000年第91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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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 1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