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房地資物[2002]0457號
各區縣房地局:
為貫徹《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實施中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公共建筑設施的范圍
《辦法》第26條所稱的"公共建筑設施"是指納入住宅竣工配套計劃的公共服務設施,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郵電、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商業服務、市政公用和教育等設施。
二、關于配備電梯住宅的確認
《辦法》第6條所稱的"配備電梯的住宅",包括電梯不??康哪承菍拥淖≌?。
三、關于地下車庫的維修基金交納
地下車庫與地面房屋結構相連的,按地面房屋是否配備電梯的標準交納維修基金;若地面房屋有的配備電梯、有的不配備電梯的,一律按配備電梯的標準交納維修基金。地下車庫為獨立結構,無地面房屋的,按不配備電梯的標準交納維修基金。
四、關于《辦法》第十四條維修基金的用途
《辦法》第十四條所稱的系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不包括日常養護。其日常綠化養護費、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設備養護費等應納入日常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范圍。
五、關于參建、聯建房屋維修基金交納的確認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的,區縣房地局根據房地產實測報告和參建、聯建房屋協議的面積,分別確認應交維修基金的數額,并辦理相應的手續。
六、關于使用權房出售后維修基金的交納對象
前幾年不規范操作獨用成套商品住宅使用權房出售后,凡產權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該房屋維修基金中購房人應交納的部分,由該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該房屋若再由承租人按公有住房購買的,出售人和購房人再按公有住宅出售辦法交納三項維修基金。
七、關于住宅轉讓時維修基金余額的證明
住宅轉讓時,原業主交納的維修基金剩余數額,由物業管理企業提供證明(詳見附件《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結算交割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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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