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房地局、市房地產交易所、市房屋土地登記事務所: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 [1998]213號),原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發布了《關于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按照規定,1999年1月1日以后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契約的購房人必須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否則不予辦理其房屋立契過戶手續和權屬登記手續。
自 1999年12月29日起,各交易管理部門應在審核查收購房者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后,方可為其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并將“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收存在房屋交易檔案中。
權屬登記部門在為 1999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新建商品住宅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時,應核驗其“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附件: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票樣(略)
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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