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海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于空置房屋物業管理費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回復如下:
《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1995年21號令)第14條第二款規定,“居住小區的房地產產權人應按委托內容,每年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物業管理費用”。開發建設單位作為空置房屋的產權人,應按規定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此復。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關鍵字查詢:北京
閱讀: 13315 次 2005/11/5 16: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