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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工作的公告





(京建物〔2005〕691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1341號)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建設單位(包括物業管理企業、經紀公司等)受業主委托代收維修資金的,應在三日內將維修資金匯繳到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北京花園路支行(海淀區花園東路10號高德大廈一層,以下同),并在十五日內向業主出具市財政局監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二、自1999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期間,建設單位代收維修資金未及時上繳的,應于今年9月1日前將代收資金匯繳到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銀行。

  三、1999年1月1日以前以各種形式歸集過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應在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將歸集依據、歸集方式、歸集起始時間、歸集數額、支用數額、支用用途、余額等詳細情況(維修資金的歸集與使用情況均應核算到戶)書面報告市建委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電話:64409553,地址: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號。之后將所歸集維修資金及利息匯繳到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銀行。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已達成維修資金共管協議的,可按協議繼續維持現有管理方式,但應將資金共管協議、歸集依據、歸集方式、歸集起始時間、歸集數額、利息、支用數額、支用用途、余額等詳細情況(維修資金的歸集與使用情況均應核算到戶)書面報告市建委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

  四、凡未在規定時間內匯繳的,視為挪用行為。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20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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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9969 次     2005/11/5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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