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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物價局關于省物價局關于東莞市商住小區電價問題的通知





2004-4-30

廣電集團東莞供電分公司:
      
       現將省物價局《關于東莞市商住小區電價問題的批復》(粵價[2004]101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 物價局粵價[2004]101號文規定的商住小區臨時臺變電價,適用于我市供電部門暫未全面接管實行抄表到戶的住宅小區(樓宇,下同)及商住合一小區。
      
       二、 省物價局粵價[2004]101號文規定的臨時臺變電價,包含電價、城市建設附加費1.4分及三峽基金黃色0.7分。

       三、 請你公司對我市適用臨時臺變電價的小區做好調查統計,編列名冊報市物價局、經貿局備案。

       四、 目前暫時無法全面接管實行抄表到戶而實行臨時臺變電價的商住小區,對最終用戶執行全市統一到戶電價:住宅61分/千瓦時,商業(不滿1千伏)83.3分/千瓦時,不許突破。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從嚴查處。

       五、 本文從2004年5月1日起(按抄見電量)執行。

       附件:粵價[2004]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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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840 次     2005/11/5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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