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商住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004-4-26 |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商住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價格管理,維護正常價格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東莞市燃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物價局是商住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范圍內商住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價格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商住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經營單位需要制定或調整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價格,須向市物價局提出申請,經市物價局對社會平均供氣成本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經營單位不得擅自制定或調整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的銷售價格,不得擅自收取管道維護等其他費用。
第四條 商住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的制定應以社會平均經營成本為依據,加上合理的運雜費、人工、損耗、管網維護修理、財務、保險費等費用及利潤和稅金。
第五條 商住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實行分季節定價。一般情況下,全年分夏、冬兩季,其中4月至9月為夏季,10月至次年3月為冬季。
第六條 商住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價格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各經營企業不得擅自上浮,但可根據市場液化石油氣進貨價格適當下浮。當供氣成本和市場供求發生變化而難以執行政府定價時,經營企業可向市物價局提出調價申請。當液化石油氣進貨價下調福度較大時,經營單位要主動提出,市物價局要及時審核,下調商住小區管道液化氣價格。
第七條 商住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市物價局應加強對液化石油氣市場價格監測,當供氣成本上下浮動10%以內,市物價局可根據市場供求情況,適時調整政府定價,若供氣成本上下浮動超過10%的,市物價局應適時提出商住小區管道液化氣價格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各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營業場所顯眼位置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接受物價部門和用戶監督。主營商住小區管道液化石油氣單位應在每月5日將液化石油氣進貨價及市場供求情況報市物價局。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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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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