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價發(2006]6號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和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建設廳《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銀川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11日印發了“銀川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評定辦法及銀川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試行)的通知”(銀政發[2006)5號)、轉發了《關于制定我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等有關事項的請示》(銀政發[2006]4號),為貫徹執行以上文件精神,特制定“銀川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銀川市普通住宅小區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內交通工具泊位費、看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普通住宅小區公眾代辦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收費以及為普通住宅小區以外的業主提供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活動、收費行為都應遵從《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三、銀川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共分為四級,等級的確定按照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銀川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評定辦法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試行)的通知>(銀政發[2006]5號)的規定執行口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政府指導價實行與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相對應的原則在基準價內確定。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規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收費。物業服務合同應明確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實行包干制的預期收費不得超過三個月,酬金制的預期收費不得超過半年。
四、物業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按房屋買賣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承擔,約定由物業買受人交納的,建設單位負連帶交納責任;房屋買賣合同中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執行物業服務政府指導價的普通住宅小區的電梯、二次供水系統及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運行維護費用可依據實際支出,按建筑面積或戶合理分攤,具體辦法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企業協商確定。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房屋產權證書或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按月收取。業主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開始交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六、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時,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七、物業服務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含收入)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及時答復。
八、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收繳方式、數額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確定,須征得全體業主同意。
九、普通住宅小區內交通工具泊位費,看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后,由業主委員會、車主、物業公司在基準價內協商確定。其他住宅小區停車場看管費參照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小區地下停車場看管費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企業要明確對小區內交通工具的看管責任,雙方簽署看管合同,收取看管費要出據相應票據。
為保證住宅小區居民安全,補償道路及其他公用設施的維護費用,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企業可向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收取每輛每次1元的進門費,用于補貼道路及設施大、中修及更新費用的不足。但不得向交納交通工具泊位費、看管費的車輛收取。
十、為加強對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實行備案確認制,物業管理企業在完成合法程序后,將確定的收費標準攜帶企業資質文件、服務合同、法人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復印件報物價部門確認。物價部門下發確認通知后方可收取。物業費、交通工具泊位費看管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十一、物業管理企業要加強對小區的管理,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堅決杜絕收取各種押金和不合理的其它費用,切實維護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
十二、銀川市物價局負責市區城市區劃內三級及三級以上資質,以及兩個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物業企業的收費管理;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劃內三級(不含三級)資質以下物業企業的收費管理;靈武市、永寧縣、賀蘭縣可根據本地實際,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當地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形式。
銀川市物價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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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6 1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