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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關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實行“一費清”制度的通知





常州市物價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常價服〔2010〕188號


關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實行“一費清”制度的通知

 

各區物價局(發改局)、房管局(建設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規范裝飾裝修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或使用人、裝修單位(或裝修施工人,下同)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常州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在我市市區范圍內實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一費清”制度?,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實行“一費清”制度,是指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相關規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進行全過程管理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按統一規定標準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關于裝飾裝修方面的費用。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主要包括:與住宅業主或使用人、裝修單位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按協議負責對裝修垃圾的清運,對裝修人員出入的管理,對裝修車輛的管理,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保護和管理,協助房屋主管部門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等。

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依據常州市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關于常州市青山灣等四家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服務成本調查測算報告》(常價本監字〔2010〕20號)的成本監審結論,結合我市物業服務的實際情況和參照鄰近城市的做法,確定我市市區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3元。即住宅業主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使用人、裝修單位應在裝修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在簽訂協議時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3元的標準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業主或使用人另行收取關于裝修方面的裝修垃圾清運費、住房裝修押金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業主或使用人表示不裝修并作出書面承諾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

五、為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轎廂、樓道墻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完好,在裝修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可對裝修單位收取不超過1500元/戶的裝修保證金。待裝修完畢,經驗收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未受損壞,裝修保證金應在3個月內全額退還;裝修單位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造成損壞的,應當由裝修單位承擔賠償或進行修復,賠償或修復后,裝修保證金應在3個月內全額退還。

六、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用和裝修保證金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裝修單位進行協商確定。

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應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布,自覺接受業主、使用人、裝修單位和價格主管部門監督。

八、金壇市、溧陽市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執行。業主或使用人在2010年11月1日起開始進行裝飾裝修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執行本通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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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29037 次     2010/10/9 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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