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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實施細則





善政發〔2010〕44號

    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善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嘉善縣物業保修金管理實施細則》、《嘉善縣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善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嘉善縣物業保修金管理實施細則》、《嘉善縣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縣十四屆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嘉善縣人民政府于1997年9月17日印發的《嘉善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嘉善縣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證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移交和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相關專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縣物業區域內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分戶門外配置的給水、排水(排污)、供電、燃氣、通信、有線電視、雷電防御裝置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相關專業單位是指承擔本縣城市公共服務的給水、排水(排污)、供電、燃氣、通信、廣電、防雷等專業單位。
第四條 縣建設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相關共有設施設備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物業相關共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在物業開發建設過程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從有利于后期物業管理與維護的角度,就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宜向建設單位提出合理性建議,參與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建設單位在與生產廠家、安裝單位簽訂設施設備購買(安裝)協議時,應當約定由生產廠家、安裝單位負責接管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技術人員的操作培訓,并督促、協調設備的生產廠家、設計、施工安裝等單位共同配合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
第七條 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經相關專業單位、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按照下列范圍移交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
(一)供水:物業區域內從取水口至進戶總水表(含進戶總水表)的供水公共設施移交供水企業負責管理;
(二)供電:物業區域內最終用戶的分戶電表(含)以外的電纜、開關(分支)箱、箱式變壓器、配電房等相關設施設備移交供電企業(部門)負責管理。
(三)燃氣:物業區域內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移交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管理;
(四)通信、有線電視:物業區域內業主分戶門以外的線路和管道、分支箱、機房、機站、天線等移交通信、有線電視經營企業負責管理;
(五)雷電防御裝置:物業區域內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安裝的雷電防御裝置移交雷電防御裝置專業單位負責管理;
(六)排水(排污):物業區域內分戶門以外的排水管道、窨井(蓋)及其他排水設施設備移交排水(污水處理)企業負責管理。
第八條 新建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經相關專業單位、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在30日內將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辦妥有關交接手續,并報縣建設局備案。
共有設施設備施工單位與接收管理單位為同一單位的,經驗收合格后,施工(接收管理)單位須在20日內將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等移交給建設單位,辦妥有關交接手續,由建設單位報縣建設局備案。
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時,還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共有設施設備清單;
(二)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三)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及有關合格證明;
(四)與各相關專業單位交接憑證;
(五)建設工程公建配套備案文件;
(六)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資料接收單位對接收材料應整理歸檔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
建設單位在辦理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條件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交有關共有設施設備驗收備案文件及其清單。
第九條 對已建成交付使用的物業小區,應按下列情形辦理移交手續:
(一)已成立業主大會且原建設單位存在并有物業服務企業進駐的,由業主委員會會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原建設單位不存在的,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二)由業主自主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牽頭,會同業主委員會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三)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所在社區居委會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組織辦理移交手續。
完成移交后,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須持共有設施設備清單、相關專業單位交接憑證等資料報縣建設局備案。
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相關專業單位應積極做好接收工作,如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施工單位與管理的單位為同一單位的,則直接接管,并辦理接收管理手續;如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施工單位與接收管理單位非同一單位的,在接管時,發現共有設施設備運轉不正?;虼嬖诎踩[患的,應當會同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將設施設備修復正常,消除隱患后,辦理接收管理手續,所發生費用列入相關單位企業成本支出。
第十條 物業小區內應明示告知業主共有設施設備接收管理的專業單位名稱、服務電話。
第十一條 相關專業單位在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后,應加強管理,定期做好共有設施設備的維護、養護、更新改造,確保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共有設施設備發生突發性問題的,相關專業單位須在接到通知后4小時內到場實施維修。
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并將有關情況的標準與方式明示告知業主。
第十二條 專業單位實施共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須提前7天公示,并將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的方案等告知物業區域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突發性搶修工程除外)。專業單位在實施維修、養護、更新改造過程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有部分、其他設施設備的,應當事前公示告知全體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已成立業主大會,并有物業服務企業進駐的住宅小區,需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
(二)未成立業主大會,但有物業服務企業進駐的住宅小區,需征得所在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
(三)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需經所在社區居委會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
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給予積極的配合與支持。
專業單位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其他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恢復情況應當征得業主同意和有關部門的認可。
第十三條 物業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共有設施設備,專業單位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專業單位認為確需改變共有設施設備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后,由專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予以實施。
第十四條 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移交后所發生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費用由接收管理的相關專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專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接收管理。
具備接收管理條件的,專業單位接收管理不及時,影響物業區域內業主生活或人身安全和財產受到損害的,專業單位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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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3241 次     2010/7/5 1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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