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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的補充規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關于杭州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0〕16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房管局擬訂的《杭州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的補充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的補充規定
(市房管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為規范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專項維修資金的作用,切實解決房屋維修難問題,根據《物權法》(主席令第62號)、《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國務院令第504號修改)、《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浙政發〔2007〕19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對《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09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關于杭州市市區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規定的通知》(杭政辦〔2006〕4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包括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的物業維修基金和根據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建立的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基金。
  二、已有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產生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可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國家、省、市另有規定或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約定)。監控設施、公共防盜門等共用設施設備的添置,視同共用設施設備的改造,經專有部分面積占相關總建筑面積2/3以上且專有部分人數占相關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可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電梯、消防設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經質檢、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確認及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書面同意后,可直接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的最高額度為首期資金的70%。在該比例限額內,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可自行確定具體使用額度。
  四、產權不明確或產權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物業,申請使用物業維修基金時,可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代為行使表決權。
  五、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經專有部分面積占相關總建筑面積2/3以上且專有部分人數占相關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可授權業主委員會在一定額度內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請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前款所指的一定額度和一定情形,由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等因素自行確定,并可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約定。
  六、不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申請使用物業維修基金可采用公示的方式征求業主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內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占相關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和人數占相關總人數比例均少于1/3的,視同“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專有部分人數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可申請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七、撥付專項維修資金時,維修工程決算費用不足1萬元(含)的,憑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審核同意的書面報告,可免予審計;維修工程決算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八、本規定適用于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杭州之江度假區、杭州經濟開發區以及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九、本規定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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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632 次     2010/5/18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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