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h物價局 唐??h房產管理局 文件
唐海政價字(2007)18號
關于印發《唐??h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了規范物業收費秩序,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唐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唐??h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唐??h物價局 唐??h房產管理局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唐??h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秩序,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唐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h物價部門會同同級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性質、內容,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住宅區配套建設且產權為業主共有的汽車停車位使用費、停車場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住宅區物業服務費和電梯及加壓供水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指導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會同同級房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服務標準,在物業服務費指導標準及其浮動幅度內商定具體收費標準。
別墅區及非住宅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商定。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住宅自用部位、設施維修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商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要將與業主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報物價部門和房管部門備案。合同應載明物業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標準、計費方式等內容,住宅區物業服務合同報縣物價部門和房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買受人要簽定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售貨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社會保險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服務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服務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服務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10、法定稅金;
11、企業利潤。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解決,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至少向業主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未辦理產權證的,以物業買售合同確定的建筑面積為準。
物業服務費應按月計收,除業主自愿外,不得預收。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服務區域內的明顯位置,將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進行公示,自學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照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不交納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的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十五條 納入物業服務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為收費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手續費標準由雙方商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走廊、樓梯等公共照明電費,由相關業主合理分攤,單獨收取。
第十七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十九條 各級物價部門會同房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由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物價局、縣房產管理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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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9 1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