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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業項目承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物業項目承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建房〔2009〕97號)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房產管理局(處):
  為加強物業項目承接驗收管理,規范物業項目承接驗收行為,引導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基礎上,我廳制定了《浙江省物業項目承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物業服務、房地產開發等單位以及相關部門進行學習和貫徹實施。實施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
  聯系人:高元申,電話:0571-85157808
  附件:浙江省物業項目承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物業項目承接驗收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項目承接驗收行為,維護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項目承接驗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項目承接驗收(以下簡稱“承接驗收”)是指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在接管物業項目時,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等進行查驗活動,以保證物業正常使用和物業管理服務正常實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項目的承接驗收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項目的承接驗收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接管物業項目前,必須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等進行查驗。


  第六條 新建竣工并首次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以下簡稱“新建物業”),其承接驗收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课萁ㄖ肮灿迷O施設備等單項工程已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和有關專業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已通過竣工驗收,滿足使用要求, 且驗收資料齊全;
 ?。ǘ┪飿I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等運行正常、完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ㄈ┪飿I及配套設施范圍內沒有違章建筑,臨時建(構)筑物、施工機具、建筑渣土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畢,場地平整,環境整潔;
 ?。ㄋ模┙ㄔO期間臨時設置的架空電纜、電線、地面裸露的管線等已經拆除或按規范處理完畢;
 ?。ㄎ澹┯蟹弦幎ǖ奈飿I服務用房;
 ?。┓课荽?、戶編號等銘牌安裝到位,已經有關部門確認;
 ?。ㄆ撸┓煞ㄒ幰幎☉邆涞钠渌麠l件。


  第七條 非新建的既有物業(以下簡稱“原有物業”)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其承接驗收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课莓a權、物業管理區域周界清晰;
 ?。ǘ┪飿I公共設施設備配套齊全,運行正常、完好。
 ?。ㄈ┓课荽?、戶編號清晰,已經有關部門確認;
 ?。ㄋ模┯蟹弦幎ǖ奈飿I服務用房;
 ?。ㄎ澹┓煞ㄒ幰幎☉邆涞钠渌麠l件。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30日,與受托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承接驗收手續,移交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用場地、物業服務用房以及相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原有物業移交前30日,與受托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承接驗收手續,移交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用場地、物業管理用房以及相關資料(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原有物業由物業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其他委托人按前述規定負責辦理承接驗收有關手續,以下同)。


  第九條 新建物業承接驗收時應移交下列資料:
 ?。ㄒ唬┪飿I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分幢分層平面圖和套型圖,物業區域內道路、地下停車庫、配套設施、地下管網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ǘ┕灿迷O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ㄈ┪飿I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ㄋ模I主名冊和物業清單;
 ?。ㄎ澹┡R時管理規約;
 ?。┯嘘P代管的物業管理的款項及其他應當移交的票據和賬冊;
 ?。ㄆ撸┪飿I服務用房及物業管理所必需的相關資料;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提供材料。


  第十條 原有物業承接驗收時應移交下列資料:
 ?。ㄒ唬┑诰艞l除第(五)項以外的全部內容;
 ?。ǘ┕芾硪幖s;
 ?。ㄈ┪飿I檔案資料,包括反映物業實際情況的圖紙資料和技術檔案資料,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說明、運行情況記錄等技術資料;
 ?。ㄋ模┪飿I服務收費資料,公共能耗分攤辦法及收支情況資料,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所得收益的明細帳目和收支情況;
 ?。ㄎ澹I主繳納水電費和公用水電費的記載資料;
 ?。┪飿I服務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保協議;
 ?。ㄆ撸┡c物業管理和物業經營相關的合同及資料;
 ?。ò耍┪飿I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承接驗收的所有資料歸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并委托業主委員會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項目由承接該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暫管)。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管理資料和物業服務用房的移交手續。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管理資料的領用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新建物業的承接驗收手續:
 ?。ㄒ唬┙ㄔO單位于物業承接驗收前7日,書面通知受托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承接驗收手續,并提交有關資料;
 ?。ǘ┪飿I服務企業應按接管條件對提交的資料在7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約定驗收時間及有關事項;
 ?。ㄈ┪飿I服務企業應會同建設單位,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用場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進行查驗;
 ?。ㄋ模┎轵炛邪l現的問題,應詳細記錄,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有關問題的解決辦法;
 ?。ㄎ澹┙洸轵灧媳巨k法第六條規定的,應在 7 日內辦理有關交接手續,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交接驗收協議》,并報所在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飿I服務企業因承接驗收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原有物業的承接驗收手續,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I主委員會與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生效后3 日內,業主委員會應書面通知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承接驗收手續,原物業服務企業應在7日內提供有關資料;
 ?。ǘI主委員會與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對提供的資料在7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要求的,約定驗收時間及有關事項;
 ?。ㄈI主委員會與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會同原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等進行查驗;
 ?。ㄋ模┎轵炛邪l現的問題,應詳細記錄,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有關問題的解決辦法;
 ?。ㄎ澹┙洸轵灧媳巨k法第七條規定的,應在 7 日內辦理有關交接手續,原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及其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交接驗收協議》,并報所在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嘘P承接驗收結果應在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后3日內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向全體業主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業主的意見將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結余部分退還給業主或轉交給下一任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承接驗收交接雙方的責任:
 ?。ㄒ唬┏薪域炇諘r,交接雙方均應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執行。驗收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標準等問題時,雙方協商處理解決辦法,并商定時間復驗;
 ?。ǘ┮蚪ㄔO單位原因導致原物業服務企業未全部移交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服務用房等或移交資料不全的,由建設單位負最終責任;
 ?。ㄈ┰飿I服務企業負責《物業管理交接驗收協議》生效前的物業管理活動,新受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管理交接驗收協議》生效后的物業管理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由各自負責;
 ?。ㄋ模┏薪域炇蘸?,發生的維修養護和工程質量問題,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物業承接驗收中出現糾紛,由交接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申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分期和分組團開發建設的新建物業,可以分期和按組團進行承接驗收,但共用配套設施設備必須滿足物業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十七條 未經承接驗收或查驗不合格的物業,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拒絕接收,直至達到具備移交條件。對已接受委托符合移交條件的物業,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接收;若物業服務企業借故拖延、拒絕接收,物業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省物業管理有關法規和規定,督促其及時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八條 承接物業自移交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
  在物業移交后,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如有爭議的,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依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或物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物業承接驗收應邀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物業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承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拒絕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依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計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浙江

閱讀: 12748 次     2010/4/12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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