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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定價目錄》、《廣東省物價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機動車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第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制定清遠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辦法,并具體負責市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授權清城區價格主管部門管理范圍另文明確);交通、規劃、公安交警、公共事業、稅務、工商等部門應協同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協調處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投訴工作。各縣(含縣級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當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五條 依據下列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以提供停車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在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區別以下幾種情況進行管理。

(1)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與居民共用的室內停車場和露天停車場,經規劃部門核定及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委員會或大多數業主商定,已經明確車位使用劃分,提供給住宅業主使用的車位按居民住宅區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執行;提供給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使用的車位,按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執行;商住樓停車場尚未明確劃分車位使用的,應在合理保證住宅業主需要的前提下,由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劃定車位;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經營者與多數業主同意后劃定車位。車位劃定后,分別按居民住宅區停車場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2)經營占用住宅物業管理區劃內道路的露天停車場,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及其它車輛正常通行。凡該區域實行封閉式管理、社會車輛不能自由通行的,按照居民住宅區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規定執行;凡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實行非封閉式管理、社會車輛可以自由通行的,按路內人工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規定執行。

(三)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及公交樞紐站停車場、路內人工停車場等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以及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隸屬市級有關部門管理的,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隸屬各縣(含縣級市)的,由所在縣(含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四)機動車輛因交通違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暫扣、拖曳至指定停車場停放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上述(二)、(三)、(四)款所指停放服務收費是根據其具有自然壟斷性質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特點而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形式的,不因產權所屬變化而改變其價格管理形式。

第六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須按隸屬關系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取得經營資格后才能收費。上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成本不盈利的原則制定。

第七條 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

縣(含縣級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停車時間不超過60分鐘的(含60分鐘)。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停車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含30分鐘)。

(三)進入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不含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停車場]停車時間不超過15分鐘的(含15分鐘)。

(四)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三防”指揮車、森林防火指揮車及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以上(一)至(三)款超過免費停放時限的,按實際停放時間計費。

第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計費方法由市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一)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的停放服務收費應區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牌號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同一停車場,只能按一天標準收一次費。

(三)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白天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

第十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服務應實行優惠政策。


(一) 凡有清遠市號牌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各類停車場臨時停放的,停放時間在6小時(含6小時)內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停放時間超過6小時后,以每12小時為一次,按次收費,收費標準為1元/次。

(二)凡有清遠市號牌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各類停車場按月停放的,月停放服務收費為室內停車場30元,露天停車場20元。

(三)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進入機動車停車場時,車主應出示殘疾人證和車輛行駛證。

第十一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申請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向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 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正式文書;


(二) 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情況及其他有關收費資料等。

各級人民政府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合并、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范圍以及停業、歇業經營者應當到原許可證收費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經營場所進出口的顯著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內容、停放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

停車場收費人員應當佩戴明顯標志。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格式監制。

第十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照章納稅。

第十五條 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對社會反應強烈,明顯不合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所在地縣級(含縣市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糾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及時糾正的,市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遠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附件.rar

1、清遠市市區居民住宅小區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2、清遠市市區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專業市場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3、清遠市市區路內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4、清遠市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城市市區地段露天停車場收費標準

5、清遠市機動車交通違章、肇事、故障車輛專用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附表一:

清遠市市區居民住宅小區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單位:輛/元

 

車型

小車

2噸以下(含2噸)20座以下(含20座)

大車

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

超大型車

10噸以上

摩托車

(含三輪摩托車)

 

時間

 

每小時

12

小時限時

每月

自購車位(月)

每小時

12

小時

限時

每月

自購車位(月)

每小時

12小時限時

每月

自購車位(月)

每6小時

24

小時

限時

每月

自購車位(月)

室內

1

5

250

40

3

10

350

60

1

3

35

露天

1

3

150

30

2

5

250

45

2

10

350

60

1

2

25

 

 

 

說明

 

1、進入小區停車場(包括室內、露天)停車不超過60分鐘(含60分鐘)免收費。

2、小車、大車、超大型車超過免收費時間后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超過3小時不足12小時的按12小時最高限價計算,連續停放超過12小時按上述標準累加收費;摩托車超過免收費時間后不足6小時按6小時計算,超過6小時不足24小時的按24小時最高限價計算,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按上述標準累加收費。

3、上述政府指導價定價標準為基準價,經營單位可按上述收費標準上浮10%,下浮不限。

4、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三防”指揮車、森林防火指揮車、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免收費。

 

 

 

附表二:

清遠市市區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

專業市場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單位:輛/元

車型

小車

2噸以下(含2噸)20座以下(含20座)

大車

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

超大型車

10噸以上

摩托車

(含三輪摩托車)

時間

12小時限時

每月

自購車位(月)

每小時

12小時限時

每月

自購車位(月)

每小時

12小時限時

每月

自購車位(月)

每6小時

24小時限

月保

自購車位

室內

2

10

350

50

3

15

450

80

5

20

1

3

50

露天

1

5

250

30

1

10

350

50

3

15

450

80

1

2

30

說明

1、進入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專業市場等停車不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免收費。

2、小車、大車、超大型車超過免收費時間后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超過3小時不足12小時的按12小時最高限價計算,連續停放超過12小時按上述標準累加收費;摩托車超過免收費時間后不足6小時按6小時計算,超過6小時不足24小時的按24小時最高限價計算,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按上述標準累加收費。

3、上述政府指導價定價標準為基準價,經營單位可按上述收費標準上浮10%,下浮不限。

4、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三防”指揮車、森林防火指揮車、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免收費。

 

附表四:

 

清遠市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城市市區地段露天停車場收費標準

                                                         

 

序號

車型

計算單位

收費標準

每月

說明:

1、進入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城市市區地段露天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含15分鐘)免收費。

2、超過免收費時間后每12小時為一次,不足12小時按一次收費,超過12小時不足24小時按2次收費,依此類推。

3、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三防”指揮車、森林防火指揮車、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免收費。

1

摩托車

(含三輪摩托車)

輛/次/元

3

——

2

小車

2噸以下(含2噸)20座以下(含20座)

輛/次/元

10

250

3

大車

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

輛/次/元

20

350

4

超大型車

10噸以上

輛/次/元

30

450

 

 

附表五:

清遠市機動車交通違章、肇事、故障車輛專用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車   型

計算單位

收費標準

摩托車

(含三輪摩托車)

輛/天/元

5

小車

2噸以下(含2噸)20座以下

(含20座)

輛/天/元

20

大車

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

輛/天/元

30

超大型車

10噸以上

輛/天/元

40

說明:1、不足12小時減半收費。

2、涉及具體車型分類,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在上述收費標準范圍內細分。

 

 

附表三:

清遠市市區路內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時  間

計費單位

收 費 標 準

白天

(8:00至22:00)

不超過3小時(含3小時)

輛/位/次/元

2

3小時以上至晚上22:00(含22:00)

輛/位/次/元

5

晚上

(22:00至次日8:00)

22:00至次日8:00

輛/位/次/元

10

說明:

1、旅游客車、超大型車(10噸以上)按兩個停車位收費。

2、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三防”指揮車、森林防火指揮車、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

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免收費。

 

 

 



關鍵字查詢:廣東 清遠

閱讀: 13353 次     2010/1/19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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