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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建立物業維修保障機制,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和使用管理,維護物業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專項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物業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用具、消防設施、供暖(冷)氣管道、煤氣管道、鍋爐、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條 凡在韶關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業主決策、??顚S?、統籌監管的管理原則。
第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屬產權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以下規定繳交:
(一)商品住房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繳存。
業主首次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按照購房款的2%比例繳交。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經濟適用房、解困房)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繳存。
業主首次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購房款的2%比例繳交。
售房單位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多層住房按照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按照售房款的30%比例一次性繳交。
(三)拆遷安置房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被拆遷人繳交。
被拆遷人首次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安置多層住房的按照安置房評估價的2%、安置高層住房的按照安置房評估價的3%繳交。
(四)其他住宅和整棟住宅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同類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繳交。
(五)開發建設單位的自留物業按照本條第(一)項參照同類物業價格標準繳交。
第八條 業主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小區名稱、幢設帳,按業主分戶核算;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售房單位設帳,按幢核算。
業主分戶賬面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應繳存額30%時,業主應當在業主委員會組織下,重新按購房款的2%比例續繳。
物業管理區域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組織業主續繳。
第九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商業銀行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儲業務。受托銀行應當完善物業維修資金帳戶的設立、儲存、使用、查詢等手續。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在銷售房屋前,應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出售房屋電子樓盤表;拆遷人在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需安置房屋電子樓盤表。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銀行系統生成帳戶。
第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方式。
(一)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屋產權交易時,應當持購房發票、商品房購銷合同、房屋買賣登記表等資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公有住房(含經濟適用房、解困房)出售單位,應按照標準將住房維修資金及時繳存到指定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帳戶;公有住房購房人,應當持購房發票、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被拆遷安置人在辦理安置房產權時,應當持拆遷安置協議書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售房單位原已代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劃轉到指定銀行的帳戶。
第十二條 受托銀行應當向繳存人出具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至的原則。
第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
(一) 已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 使用范圍是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保修期以外非人為破壞的或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損害的維修。
第十五條 實施物業管理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需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維修項目提出維修方案,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向全體業主公示,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的2/3以上通過后實施。
實施物業管理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需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維修項目提出維修方案,報業主委員會,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后實施。
未實施物業管理,也沒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物業需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直接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后實施。
第十六條 已購公有住房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業主和售房單位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別從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帳戶和售房單位的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中列支。
第十七條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依法由相關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隨房屋轉讓、贈與、繼承。物業因自然災害滅失(含拆遷)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按業主繳存賬上的余額及利息歸還業主。售房單位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納入政府財政統籌管理。
第二十條 利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其稅后利潤應當補充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購房人未按本辦法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并依法
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責任。
物業管理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挪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除前款規定處罰外,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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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6776 次     2010/1/18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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