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建規〔2006〕156號
關于印發《臺州市物業維修專項資金
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規劃局(分局):
現將《臺州市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如在試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和我局住宅與房地產業處聯系,以便進一步完善。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建設廳,市人大財經工委,市政協辦公室,市政協財經委,市法制辦,市房地產管理處,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處(局)。
臺州市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物業維修基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維護住宅區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關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維修、更新,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臺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下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車房車庫、值班保安室、內天井、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室外墻面、屋頂(面)、雨蓬等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供水排水管道、落水管(池、井)、化糞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排污(煙)道、電視天線、電梯、供電線路、樓道照明、小區道路照明、綠化、道路、溝渠、安防智能系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單元防盜門、郵政信箱、非經營性文體娛樂設施以及住宅區的公共封閉圍墻、大門等設施設備。其中,供水管道限于每幢總水表與每戶水表之間,供電線路限于每幢總電度表與每戶分電度表之間,供電(水)一戶一表、電信線路、管道燃氣和有線電視線路等不屬共用設施設備。
第五條 新建商品住宅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實行先期預繳、竣工結算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憑繳交憑證向當地房地產產權登記機構申請產權登記。
第六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繳交標準:不高于上一年度市、縣(市)平均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5%。
第七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本息屬業主共同共有,按專戶儲存、??顚S?、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八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并按幢建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物業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主管部門應立即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專戶儲存。非特殊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其本金。
第九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閑置期間,除可以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應遵循“事前調查、事后核查”的原則。各地應盡快建立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數據庫,加快前期數據的錄入和完善工作。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過程的監管,定期核查維修專項資金的交存和使用情況。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向業主公布該管理區域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定期在小區的主要部位公示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便于業主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屬于單幢房屋內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先在該幢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先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二條 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后,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而收取的費用,應當存入維修專項資金帳戶,歸該幢住宅的業主共同所有,并設立單獨帳目,專項用于該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第十三條 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并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后,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公用部位、公共設施等進行經營性活動而收取的費用,應當按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意見,全額存入維修專項資金帳戶或按一定比例存入維修專項資金帳戶,其余的可設立單獨帳目貼補物業管理費用或作為業主委員會的日常開支。
第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支出不準列入維修專項資金支出:
(一)各類照明燈泡(燈管)等易耗品和維修工具。
(二)各類年(驗)檢(測)費,如消防設施設備檢測費、電梯驗檢費、建筑防雷設施設備檢測費及其他驗檢費用等。
(三)各類設備保養費,如電梯保養費等。
(四)各類養護費,如公共(共用)窨井、溝渠、化糞池的疏通,建筑物外墻清洗費用等。
(五)設備設施運行費,如電梯運行費、燃料費、二次供水費等。
(六)物業保修期限內保修項目的維修費用以及保修期限內未完成保修項目的維修費用。
(七)其他按規定應由物業管理企業負擔的費用。
第十五條 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設備需要小修以上或者專項維修、更新、改造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中列明,提交業主委員會審核。
第十六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程序:
(一)由物業管理企業將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表和經費預算方案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批準后,報當地物業主管部門。經核實符合使用條件的,物業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批;對于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物業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經核準使用的資金,分兩期撥付,首期按核準使用資金總額的60%在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劃撥到物業管理企業帳戶。
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應向物業主管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表;
2、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3、產權人分戶明細;
4、物業服務委托合同;
5、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項目的工程預算書;
6、相關產權人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書面證明;
7、其他相關材料。
(二)維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并經審價單位審價后,由物業管理企業將下列資料報物業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審核后,撥付其余維修費用。
1、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2、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工程審價書;
3、已發生的維修費用分幢分戶分攤明細表;
4、工程維修更新的發票原件;
5、業主委員會驗收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凡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項目,原則上不予辦理維修專項資金的審批。如有特殊原因(如臺風、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會同物業管理企業按實際受損情況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物業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在住宅小區(大廈)主入口及其他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業主無異議的可予以審批,業主提出異議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裁定。
第十八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者出現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的情形,物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限期維修;逾期仍未維修的,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涉及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商品房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實行“跟房不跟人”,房屋轉讓時,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一并轉讓。
第二十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業主或其委托人持有效證明材料,到物業主管部門退回維修專項資金剩余款項。
第二十一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余額不足時,應當進行續籌。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開發企業違反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規定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侵占存入維修專項資金帳戶的經營服務收益或挪用維修專項資金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物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其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收繳、管理、使用方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