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房政字[2007]13號
濟南市房產管理局關于調整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繳存方式的通知
各區房管局、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管理制度,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和《濟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由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購房人繳存維修基金的方式,調整為購房人持維修基金繳存通知單直接到維修基金金融業務承辦銀行繳存?,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繳存方式
(一)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房屋辦理初始登記前,持有關資料到市房管局辦理商品住宅維修基金開戶備案手續,并依據小區已竣工樓房的測繪報告和購房合同,登入濟南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系統維護購房人及其所購房屋的信息,打印“濟南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繳存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
(二)購房人持“通知單”到“通知單”載明的承辦銀行業務網點繳存維修基金,領取“濟南市商品住宅維修基(資)金繳存憑證”。購房人領取的“繳存憑證”為兩聯,一聯為業主留存聯,一聯為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憑證。
(三)已辦理房屋初始登記但未建立維修基金制度的住宅小區(含獨立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按前二款的規定辦理維修基金開戶備案手續,通知購房人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及時繳存維修基金。
二、實行時間
調整后的維修基金繳存方式自2007年3月1日起實行。
三、房屋產權登記
向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購買商品住宅(含與住宅結構一體的非住宅用房)的單位或個人,自2007年3月1日起,申請辦理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時,應提交維修基(資)金繳存憑證,對未繳存維修基金的,房管部門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申請。
調整繳存方式前已將維修基金繳存至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但尚未取得“繳存憑證”的,可持維修基金主管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拆遷安置單位購買商品住房用于拆遷安置的,應按規定繳存商品住宅維修基金。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應提交維修基(資)金繳存憑證。
四、其他事項
(一)2007年3月1日前,維修基金代收單位仍按照維修基金原有工作流程代收、代繳維修基金。3月1日后,代收單位將代收的商品住宅維修基金及領用的代收收據整理完畢,于3月15日前全部移交至市房管局。
(二)維修基金代收單位必須于2007年3月31日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全部繳存至市房管局專戶,逾期仍未足額繳存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三)市房管局將在各小區公示小區已繳存維修基金的帳目明細,接受業主的監督。
附件:1、濟南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繳存通知單
2、濟南市商品住宅維修基(資)金繳存憑證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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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 1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