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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張政發[2006] 123號關于轉發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據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張政發[2006] 123號《關于轉發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從2007年1月1號開始,張家港市將實施新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標準從原來的5個等級,細化到7個等級。 首先,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比如,對高檔住宅等物業實行市場調節價,其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完全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對普通住宅小區物業則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7個收費等級,收費從每月每平方1毛到1塊3不等,并可以上、下浮動20%。 其次,物業服務費計費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車庫除外);未辦證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積或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未列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務費。物業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施運行電費及公共廁所、公共用水等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單獨列帳,合理、公開分攤。再次,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物業企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取得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降低物業管理費。 最后,對于物業費用的預收,一次性不得超過6個月,物業企業不得擅自向業主、使用人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保證金等費用;對于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物業的,也要交納70%的物業管理費。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給前期入住業主造成噪音、粉塵等環境污染的,業主可按低于標準15—30%交納物業服務費,具體可在合同中約定,差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補償物業企業。

附: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基準標準

單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

一級:0.10

二級:0.30

三級:0.50

四級:0.70

五級:0.90

六級:1.10

七級:1.30

 

 

:上述基準價格不含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施的運行電費和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費用;具體執行標準可上、下浮動20%;對少數建配套完善、設施設備先進、運行成本高、服務內容超出七級服務標準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可由業主與物管企業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以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車庫除外)。

執行依據:張政辦〔2006123

執行時間:200711


關鍵字查詢:江蘇 張家港

閱讀: 17360 次     2010/1/9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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