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地字[2008]28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的
通 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作為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環節,對提升我市物業管理水平,減少物業糾紛起著決定性作用。依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為了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明確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管理活動。各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前期物業管理的法律主體,是前期物業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銷售前,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對物業服務費、供水、供電、供熱(暖)、供氣、通訊等交費的方式和標準,房屋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應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三、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在房屋銷售場所予以明示,并在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要求購房者對遵守《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四、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住宅小區開發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開發規模較小的,經市物業管理辦公室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六、業主入住之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和實物:
1、物業區域內業主依法享有的公共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清單及示意圖;
2、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消防、監控、泵房)等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3、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4、房屋設施設備質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說明文件;
5、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和實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八、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按照《關于在商品房開發中實行水、電、氣、暖終端供應的通知》(十房地字[2007]32號)文件要求,認真落實由供應單位抄表收費到戶的工作。
九、分期開發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分期移交資料和實物,但不得損害已入住業主的權益。
十、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銷售備案證》時,須按本通知要求提供備案資料,否則將不予辦理備案手續。
十一、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附表:十堰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情況統計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主題詞:物業管理 規范 通知
十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公室 2008年7月9日印發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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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8 16: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