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依法保障物業正常使用,保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依照相關法規規定歸集繳交的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和部分共用部位是,指物業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過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和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內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和部分業主共同所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共用電線路、照明、鍋爐、供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保安系統、中央監控系統、變配電系統、中央空調系統、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主管部門(設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全區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范圍實行??顚S?。
第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申報支?。?br />
(一) 已實施物業管理并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大廈,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修繕計劃、整改方案,并報送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委員會初步審核確定施工單位、工程預算、費用分攤等事項;未實施物業管理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大廈,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組織業主代表(不少于5名)共同商議,初步審核確定以上事項。
(二) 經初步審核確定的事項,必須在小區、大廈物業區域內進行張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征得共用部位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部分共用的由該部分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簽字同意)后,方可向主管部門提出動用書面申請。
(三) 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向主管部門提出動用維修資金的書面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1、 修繕計劃或整改方案;
2、 物業區域內業主清冊;
3、 所持投票權2/3以上業主簽名冊;
4、 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工程施工(維修)合同書;
5、 維修資金費用分攤明細表和相關決定事項情況說明;
6、 公示內容及公示情況說明;
7、 動用維修資金的書面申請,指定帳戶及開戶銀行,單位名稱,用款進度計劃等。
(四)主管部門接到動用維修資金申請和提交的材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居委會。
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對符合動用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向重慶市九龍坡區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發出動用維修資金通知,財政支付中心在接到動用通知3個工作日內,將維修資金轉入申請人指定帳戶。如工程屬分期付款方式,申請人應在每次分期用款日之前提前4個工作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對不符合動用條件的,主管部門要對申請人書面回復說明原因。
第七條 物業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費用按下列方式確定分攤:
(一)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分攤辦法和分攤金額,由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提出初步意見,與經過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初步審核確定的事項同時公示,并經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部分共用由該部分所持投票權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
(二) 物業未全部出售的,擁有物業所有權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業主大會決定分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費用。
(三) 專有部位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專有部位業主自行決定,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不能動用已歸集繳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依法由責任人承擔。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召開業主大會,經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資金移交給業主大會指定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資金,應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辦法,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九龍坡區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如本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有抵觸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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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7 18: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