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物業維修保障機制,維護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 3號)以及《邵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邵東縣城區、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實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歸集、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粱、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用具、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的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邵東縣房產局負責本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監督使用工作。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維修工程預決算、維修資金使用分攤方案的審核和維修工程質量驗收,向業主續籌維修資金。
第六條 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儲存、業主決策、??顚S?、政府監管、按棟建帳、核算到戶的管理原則。
第七條 物業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八條 首期維修資金按以下規定繳交。
(一)公有住房中屬多層住宅的由售房單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屬高層住宅的提取30%繳交,該部分資金屬售房單位所有。購房人按購房款2%繳交,該部分屬全體業主所有。
(二)商品住房出售時,屬多層的由購房人按購房款的2%繳交、屬高層商品住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住房出售時,由購房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
(三)非住宅商品房按照同類型住宅維修資金繳交標準進行歸集。
(四)開發建設單位的自用物業參照同類物業價格按本條第
(二)項規定繳交維修資金。
第九條 售房單位在售房時應代為歸集首期維修資金。
銷售商品住房的售房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向縣房產管理局提交維修資金歸集方案。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足額繳交維修資金。并向購房人歸集個人繳交維修資金部分。
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須將歸集的首期維修資金移交縣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管,否則不予辦理房產所有權證。
第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原則上由管理中心代管,成立業主委員會,可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將物業維修資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大會決定委托的其他單位代管;業主大會未決定移交的,由縣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繼續代管。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單位代管物業維修資金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維修資金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雙方負責人同時到縣房產管理局辦理手續。辦理移交手續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業主大會決議;
(二)委托合同;
(三)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四)物業管理企業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
(五)開戶銀行帳號;
(六)其它應當具備的文書資料。
第十一條 由縣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管物業維修資金的,縣房產管理局應當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物業維修資金存儲業務。受托銀行應當完善物業維修基金賬戶的設立、儲存、使用、查詢等手續。物業維修資金代管單位和受托銀行應當建立物業維修資金公示和查詢制度。
第十二條 物業維修資金代管單位代管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物價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切實加強對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活期利率計息,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物業保修期內不得使用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和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審議批準后或60%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后實施。維修資金由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管的,由縣房產管理局核定劃撥、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定劃撥。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使用維修資金的,由售房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方案,經60%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后,由縣房產管理局核定劃撥。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出現需緊急維修的情況,不及時維修將嚴重影響業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業主委員會可及時組織維修,所發生費用可在維修資金中列支。維修資金由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管的,經核實后撥付。
第十七條 使用維修資金,由業主按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的面積分擔,每使用一次后應及時核算到戶,在該戶所繳維修資金中扣減。
第十八條 維修基金不足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的3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續籌。續籌額應不低于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總額的70%。
第十九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資金余額隨著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原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剩余款,由物業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拆遷或其它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物業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資金賬面余額退還給業主。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更換時。其代管的物業維修資金賬目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審核。需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辦理移交手續。變更后的物業維修資金帳戶應當自雙方交接之日起1個月內報送縣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或者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給予資助。業主可以用住房公積金中住房大修費用作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60%以上”業主,是指與維修項目有共用關系,應當分擔維修費用的業主總數的60%。
第二十四條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出售后未繳存和提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房產局責令其限期補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逾期仍未足額繳存、提取的,自應繳存、提取之日起,按未繳存或未足額繳存、未提取或未足額提取額處以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 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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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7 18: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