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房發[2009]3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永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區各行政區、工礦范圍內的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房改房、非住宅(與商品住宅相連的非住宅和產權式商品房)等,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房屋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結構、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門、走廊、樓內存放車庫等。
本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產權屬業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的各種干線、共用照明、消防設施、住宅區的道路、綠地、景觀、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的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條 房屋維修資金管理按照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永州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市區房屋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各縣(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成立房屋維修資金管理專門機構,負責本區域內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七條 出售商品住宅的按下列規定交存房屋維修資金:
(一)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房屋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折算多層住宅為20元/平方米,高層(電梯房)為30元/平方米。
(二)市、縣(區)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定額站公布的標準,每年公布一次當地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標準,確定首期房屋維修資金交存的數額。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房屋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房屋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應交存首期房屋維修資金的數額,多層住宅為20元/平方米,高層住宅為30元/平方米。
(二)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房屋維修資金,標準為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第九條 房屋維修資金的征收采取委托開發企業代收的方式。代收單位可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關材料,到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領取《房屋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條 已投入使用但未交存房屋維修資金的住宅由以下單位代收:
(一)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下同)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收繳;
(二)集資建房由集資建房單位負責收繳;
(三)公有住房出售由售房單位負責收繳。售房單位不存在的由該小區內業主委員會負責收繳。
第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由各開發建設單位按建住房[1998]213號文規定交存,已代收和未收房屋維修資金的商品房住宅小區,仍按原交存標準收繳。開發建設單位在向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定銀行專戶交存先期收繳的維修資金時,必須為各業主換發房屋維修資金專用票據,同時到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完善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代收單位向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交存備案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區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驗原件留復印件);
(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
(四)房屋維修資金開戶申請表;
(五)住宅分幢情況一覽表;
(六)房屋維修資金分戶交存清單;
(七)其他材料。
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后,向維修資金開戶銀行開具《永州市房屋維修資金開戶通知單》。代收單位憑通知單到指定銀行辦理繳存手續。
第十三條 代收單位代收房屋維修資金期間,每月30日前到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一次申請交存備案手續,將已收取的房屋維修資金存入指定的銀行專戶,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管理中心報送業主交存清冊、房屋維修資金票據存根、記賬聯、報查聯及銀行出具的交存憑證。
第十四條 銀行在收到代收單位繳存的房屋維修資金后,應同時為業主辦理個人交存房屋維修資金銀行存款單,代收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到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開具房屋維修資金專用票據送達交存人。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與開戶銀行每半年進行一次對賬,業主可隨時憑維修資金專用票據查詢,查詢內容應包括資金余額、利息收入、支出情況等。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房屋維修資金由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存儲專戶,按物業管理區域(小區)為單位設立總賬戶,同時開設每幢、每戶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總賬戶,同時開設每單元、每戶分戶賬。
第十七條 房屋維修資金自交存銀行之日起,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計息,計息計入業主個人賬戶滾存使用。
第十八條 業主轉讓房屋時,房屋維修資金隨房屋產權同時轉讓,并到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余額過戶手續。
辦理房屋維修資金過戶手續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維修資金余額過戶申請表;
(二)房屋維修資金交存憑證;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交易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因拆遷等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辦理房屋維修資金余額退款手續時須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維修資金退款申請表;
(二)房屋滅失證明材料;
(三)房屋維修資金交存憑證;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房屋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施細則,制定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維修資金的管理制度,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備案后執行。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需對物業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房屋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或采取按戶走訪等形式對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經相關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實施。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由該物業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提出房屋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專有部位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經業主大會討論同意后,物業服務企業向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申請。提出申請時應填寫《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須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情況說明;
2、工程預算;
3、涉及業主及費用分攤方案。
(二)業主大會和專有部分業主書面確認的證明;
(三)原物業質量保修資料;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勘查、預算審核等,并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 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應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物業服務或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無能力組織招標的,可以委托中介服務組織招標,委托招標的費用計入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應與中標的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工程內容、工程范圍、承包方式、施工期限、工程造價、質量要求、結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責任等。
第二十六條 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憑《房屋維修資金分戶繳存明細表》、業主大會和專有部分業主書面確認的證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在2個工作日內,將工程施工造價款60%的資金劃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選定的施工企業,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經決算審核后,撥付至決算總金額的95%,5%的余額待維修工程保修期滿后撥付。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后,誤差在預算金額5%以內的,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據實核定撥付;超過5%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應重新辦理使用申請。
第二十七條 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組織施工單位、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等對維修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分別簽署《永州市房屋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單》;驗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重新維修,費用自理,直至驗收合格。對于較大的維修項目和更新、改造工程,物業服務企業或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還應邀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參與驗收。
第二十八條 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經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到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工程尾款撥付手續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永州市房屋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單》;
(二)《永州市房屋維修工程預(決)算表》;
(三)其他材料。
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在2個工作日內撥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九條 發生危及物業安全的緊急情況,需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可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預先墊付使用。所發生費用按本細則規定程序審核確定后,從該物業具有共有關系業主賬戶中按面積分攤列支。
第三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依法應由相關單位承擔的,所需費用不得從房屋維修資金中分攤列支。
第三十一條 物業共用部位屬于人為損壞的,修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從房屋維修資金中分攤列支。
第三十二條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從物業服務費用中列支的,不得從房屋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首次未足額交存房屋維修資金的,原則上不得使用房屋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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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19: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