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和《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襄樊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或提取的維修基金在解交維金管理中心之前,由售房單位代管,代管期間只收不支。經審核后,金額存入專戶銀行。
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各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各自區域內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維修基金的來源
第六條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來源于兩部分:
1.商品住宅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的繳交約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由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者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2.開發建設單位應按住宅總規模建安造價1 5%(配置有電梯的住宅按2.5%)的比例提取維修基金,該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三章維修基金的管理
第七條維修基金由房管局維金管理中心代管,并在銀行開設專戶,按棟立帳,核算到業主。
第八條售房單位代收或提取的維修基金,應當在收到維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內到維金管理中心辦理維修基金繳交登記,代收基金之日起十日內到維金管理中心辦理維修基金繳交登記,代收或提取的維修基金在解交維金管理中心之前,由售房單位代管,代管期間只收不支。經審核后,金額存入專戶銀行。
第九條售房單位應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購房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時,出具維修基金存款證明,否則,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有關證件。
第十條維金管理中心收取維修基金時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第十一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應轉作維修基金。
第十二條維金管理中心在代管維修基金期間發生的業務費用,從代管的維修基金利息中列支。
第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發布前已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繳交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會同業主委員會依照本實施辦法制定的標準提出繳交方案,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四章 維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維金管理中心、業主委員會應將維修基金帳務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的維修基金,每6個月公布一次賬目,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業主的查詢。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維修基金帳務由業主 委員會指定的審計單位審核無誤后,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維金管理中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使用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l以棟為單位建立維修基金明細帳,核算到每戶業主,按棟使用。
2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同意,并經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計劃,拿出工程預算報告、維修基金使用申請報告,經業主委員會和維修棟號的全體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并簽字蓋章。
3.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將業主通過后的工程預算報告、維修基金使用申請報告同時報送維金管理中心。維金管理中心專業人員對維修項目進行現場???,對工程預算和維修報告按照高效節儉的原則進行審批。
4.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使用計劃,經相關業主同意,報維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后使用。
5.維修項目施工時,先撥付30%的維修款,余額在項目完工后,維金管理中心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撥付。
第十七條各經辦維修基金的銀行,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維修基金繳存、預支、結付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辦理資金劃撥。
第十八條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分攤方案,經業主委員會討論同意,報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分別由全體業主、整棟房屋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委員會繳納。
第十九條住宅區或單棟住宅內未出售的住宅,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的費用由住宅產權人按建筑面積分攤。
第二十條業主依法轉讓住宅后,原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不予清退,由原業主與受讓方協商清算后,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申請,辦理賬戶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金管理中心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業主繳交比例退給業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業主和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經維金管理中心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三條銷售單位不按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房產行政相關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購房者不按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房產行政相關部門有權拒絕辦理其房屋產權證書。銷售單位未按照本辦法提取維修基金的,房屋維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按照應當提取的維修基金的數額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維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按違紀資金處以萬分之三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并追究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貪污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動用、挪用、使用維修基金;
2.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維修基金及其它損失。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其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等級或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處以1000元一3000元罰款,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處以資金損失的萬分之三罰款,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挪用維修基金;
2.未定期公布維修基金收支賬目;
3.拒絕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查詢;
4.維修項目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其他后果;
5.其他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改變維修基金用途的,維金管理牛心應責令其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由襄樊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有關維修基金的規定和政策,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應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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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1 9: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