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光山縣物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官渡河工業園區,凈居寺名勝管理區,縣政府有關部門:
《光山縣物業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光山縣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七日
光山縣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信陽市物業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或業主組織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實行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政府指導與業主自治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科學化管理。
第五條 縣建設局是本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綠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物價、民政、公安、環保、安監、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和園區、管理區管委會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委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并依法調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50%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12個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24個月且業主總數在30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逐步成立業主大會,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
第十三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縣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當地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十四條 籌備人員由業主代表、開發建設單位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1/2。
籌備組組長由居委會代表擔任?;I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7日。
籌備組工作所需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籌備組成立后,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登記業主有關資料,并確認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六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應當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開發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單、物業總建筑面積、分戶建筑面積、共用設施設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業主應當協助籌備組核對房屋權屬證明和業主身份,提供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1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3日前就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并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上如實反映。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等內容。
第十九條 業主的投票權數,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宅物業為一戶有一投票權;
(二)非住宅物業按建筑面積計算。
確定業主投票權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制定。
第二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業主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組織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最高不超過11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任期屆滿1個月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換屆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解散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當地政府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組織成立換屆籌備組換屆選舉。
換屆籌備組由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換屆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其成員名單,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備案之日起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印章、檔案等文件資料一并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等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經費的收支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的,應當對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謀私或者收受其他利益;
(二)以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名義提供擔保;
(三)侵占業主財產或者損害業主利益;
(四)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企業任職;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因物業轉讓、滅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成員資格自行終止。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二)連續3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不履行業主義務行為的;
(五)有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自成員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一并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委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社區、居委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委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委會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的權利、義務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和《信陽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多層建筑總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批準,開發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招投標工作:
(一)現售商品房項目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十七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業主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參照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向物業受買人明示,并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業主大會成立后制定管理規約的,臨時管理規約失效。
第三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4‰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2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建設配套項目計劃,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業管理用房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四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保證交付業主使用的物業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未約定交付使用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物業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第四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設置維修機構,配備維修人員,履行維修責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維修聯系電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履行保修責任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聯系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
第四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物業管理交接驗收。
第四十三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從事前期物業管理的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四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縣外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本縣從事物業管理的,應當7日內到縣物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業主委員會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五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與原物業管理企業、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就交接時間、交接內容、業主欠費清交等事項進行約定。
原物業管理企業和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等理由拒絕辦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強行接管。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3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續約,并將結果及時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同意續約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不同意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滿2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提供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物業服務技術標準、服務規范;
(二)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確保消防等公共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四)建立各種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應急預案;
(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服務監督電話,定期聽取業主有關改進和完善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六)配合居委會做好社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物業服務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和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二)制止損害物業或者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與收費項目、標準相一致的管理和服務;
(二)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質詢;
(三)配合有關部門維護小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基本情況;
(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物業管理的責任范圍;
(四)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收取辦法;
(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七)物業管理用房;
(八)合同的期限、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的約定、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的移交方式等;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逾期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并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不同物業的具體定價形式,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不得強制物業管理企業代收。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發生的費用,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由物業企業承擔。
第五十六條 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代為業主辦理水、電、氣分戶計量設施注冊手續。
物業管理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用水、用電、用氣等有關費用,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承擔。
第五十七條 鼓勵、提倡物業管理企業在小區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安全防范措施。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疏散工作。
第五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0日內答復投訴人。當地政府和居委會應當配合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銷售時,應當在銷售場所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配套綠化(含綠地率和綠地面積)及商業、教育、醫療等設施的規劃設計平面圖予以公示。
開發建設單位申請物業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出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的登記申請,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記載,歸檔備查,但不頒發權屬證書。
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維修、養護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
第六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戶外廣告或從事租賃等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車主對車輛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合同。
經營收入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后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和抗震結構;
(二)未經規劃等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三)違反物業管理區域規劃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
(五)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六)亂設攤點或者亂倒垃圾、堆放雜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涂寫、刻畫;
(八)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音;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向縣房產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六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交納專項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的首次歸集應達到總額的30%—50%。否則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未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物業,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所發生的費用,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審核認可后,由與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相關的業主均攤。
第六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業主所有、專戶存儲、??顚S?、政府會同縣房產管理部門監管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按照城市規劃、園林綠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前款辦法的行政處罰權,在依法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域內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其他區域內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行使。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住宅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從事前期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七十五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違反本辦法規定或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違反法律、法規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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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9 17: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