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政發〔2004〕11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住宅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小區廣大業主和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現就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住宅小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主體為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也可以由當地社區負責管理。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多數業主的意見,制訂公布本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業主委員會制訂的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應當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加強領導,區物業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的規范管理進行幫助和指導。
三、為便于日常管理,小區業主委員會可委托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具體執行日常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四、住宅小區可以在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完好和消防通道暢通的基礎上,利用小區道路、廣場等公共空地,設置停車場地,有序組織管理。但小區下列位置不得設置停車泊位:
1、住宅小區防火間距內和消防車道、高層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
2、室外消防栓及水泵接合器40米范圍內;
3、劃出停車位后道路寬度不足3.5米的小區道路;
4、道路上空有管架、線橋等障礙物,且凈高小于4米的。
五、住宅小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屬于小區全體業主所共有,部分業主占用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地停車,應當實行有償使用。利用小區公共場地停車,具體的有償停車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多數業主意見負責制訂,所有收益應全額用于小區物業維護和管理。
六、住宅小區停車管理需遵守以下原則:
1、規范有序原則。小區停車管理應在相關政策的指導下,結合小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方案,包括停車人和管理方的職責、停車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及收費辦法、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2、業主優先原則。凡利用小區公共場地設置的停車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不得無限期固定租用。同時,應優先保證小區業主的車輛停放,在未滿足本住宅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3、公開公平原則。利用小區內公共場地設置的停車泊位,其使用權的租讓,必須體現公開公平的原則。實行泊位公開招租的,原則上最長租期不得超過1年,期滿后應重新公開招租。在小區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時,可以采用非固定泊位按時收費的方式,以提高車位利用率。
4、兼顧全局原則。為保障公共利益,住宅小區必須保障消防車輛、120緊急救護車輛的通行,不得拒絕正在執行公務的執法用車以及郵政、水電設施搶修等作業車輛進入小區。
七、對違反小區停車管理辦法停放的機動車,影響小區道路暢通或公共安全的,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確定的相應辦法進行處置,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對臨時進出小區需要暫時停放的車輛,應按管理人員指定位置停放,可以按照業主委員會確定的標準向停車人收取臨時停車費用。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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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7 2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