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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業服務其他管理人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中的其他管理人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水平,擴大物業委托管理覆蓋面,切實改善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其他管理人名錄的建立、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其他管理人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是指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面向社會推薦,供業主、業主大會或管委會選聘除物業服務企業以外的其他管理人的名冊。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名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其他管理人(以下簡稱其他管理人)服務行為的監督、指導、考核,并填發名錄證書。

  名錄證書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二年。

  第四條 申請列入名錄的其他管理人,包括社區服務機構、民辦非經營性企業及由國家物業管理師、物業服務項目經理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邢鄳拿袷滦袨槟芰?,經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

 ?。ǘ┚邆浔匦璧奈飿I服務設施設備;

 ?。ㄈ┴撠熑巳〉脟椅飿I管理師證書或市房產管理部門認可的物業服務項目經理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專業服務人員取得《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證書》(以下簡稱執業名冊證書);

 ?。ㄋ模┰谑蟹康禺a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中建立信用信息;

 ?。ㄎ澹┙⒔∪栏駡绦蟹召|量、服務收費等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申請列入名錄的其他管理人,應當向注冊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啥际形飿I服務其他管理人名錄申請表;

 ?。ǘ┴撠熑松矸葑C明,依法設立的批準文件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ㄈ┰谑蟹康禺a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信用信息的證明;

 ?。ㄋ模氖挛飿I服務的人員的勞動合同、項目經理證書、國家物業管理師證書及執業名冊證書等(核原件,收復印件);

 ?。ㄎ澹┯糜谖飿I服務的辦公設備、器材裝備等的證明材料;

 ?。┓罩贫群头找幏?;

 ?。ㄆ撸┢渌婪☉斕峤坏馁Y料。

  第六條 對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資料收訖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填發名錄證書;對資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填發名錄證書,并書面告知其理由。

  第七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名錄證書檔案,定期將填發的名錄證書復印件及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資料抄送市房產管理部門,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予以公布。

  第八條 名錄證書期限屆滿30日前,其他管理人應當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向注冊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重新申請。

  第九條 其他管理人應當在物業項目服務中心公示名錄證書,并遵守物業服務的行業規范。

  第十條 其他管理人可依法受業主、業主大會或管委會的委托,為老舊住宅區、農民集中居住區、新居工程、零星住宅樓及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其他住宅建筑區劃提供物業服務。

  第十一條 其他管理人受業主、業主大會或管委會委托提供物業服務的,應當參照示范文本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他管理人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抄送當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區(市)縣房產管部門。

  第十二條 其他管理人受業主、業主大會或管委會委托提供物業服務的,可按有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其履約的保證金。

  第十三條 其他管理人應當按規定履行物業服務的承接驗收、檔案管理、重大事件報告、統計報表等義務。

  其他管理人依約承擔建筑區劃的物業服務責任;可以將受托提供物業服務中的專業工作,分項委托給其他專業單位。

  第十四條 其他管理人在從事物業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⑼唤ㄖ^劃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

 ?。ǘ┡灿脤m椌S修資金;

 ?。ㄈ┥米愿淖兾飿I服務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ㄋ模┥米哉加?、挖掘建筑區劃內道路、場地;

 ?。ㄎ澹┥米岳梦飿I共有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ㄖ^劃內違章搭建、拆改、損傷房屋墻、梁、柱、基礎及圍護結構、增加樓面使用荷載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不予勸阻、制止和報告;

 ?。ㄆ撸┎慌浜险嚓P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依法開展工作;

 ?。ò耍┪飿I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檔案資料、結算清退相關費用、撤出物業服務力量;

 ?。ň牛┡c物業服務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服務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ㄊ┏鲎?、出借、轉讓名錄證書;

 ?。ㄊ唬┢渌`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行業規范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其他管理人執業信用記分監督制度,由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部門依據其行為參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記分標準》予以相應加減信用分。

  第十六條 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收回名錄證書并報告市房產管理部門,從名錄中除名并向社會公布:

 ?。ㄒ唬┮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名錄證書;

 ?。ǘ┥夏甓刃庞糜浄值陀?0分;

 ?。ㄈ┎环媳巨k法第四條規定條件。

  其他管理人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被除名的,自除名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列入名錄。

  第十七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建立健全相關監督檢查、專業培訓及考核機制。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其他管理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均可向當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業主、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其他管理人、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申請當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調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四川 成都

閱讀: 10895 次     2009/12/3 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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