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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試行)





 
南京市物價局文件


 

寧價規〔2009〕312號


 

發文單位: 市物價局 — 房產處         文件分類: 物業管理             


 

關于印發《南京市物業管理區域
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停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南京市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此前已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室內車庫業主共用車位收費標準的住宅小區,小區內室內車庫業主租用車位收費標準按業主共用車位收費標準執行。本規定試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南 京 市 物 價 局
南京市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停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物業服務收費、停車收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南京市轄區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的停車服務收費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南京市物價局是全市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南京市房產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協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收費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停車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和經業主大會同意增設的停車位,對各種車輛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務、保障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停車服務收費,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市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核定具體收費標準;業主大會成立后的物業管理區域,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具體收費標準。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分類管理、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供求關系、服務條件等因素的原則制定。
    第七條 停車服務費用的構成因素主要包括停車場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配套的設施、設備的運行能耗費用;公共環境清潔衛生費用;停車場的場地有償使用費用(業主專用車位除外);管理服務的人員費用;服務企業的管理費用;法定稅費等。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分類管理,小汽車停放按露天車位、室內車庫業主租用車位(含業主共用車位)、室內車庫業主專用車位、臨時停車車位分別實行相應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具體分類收費標準見附件)。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車位買受人的車位,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或約定的業主專用車位停車收費標準的70%交納停車服務費。
    室內車庫業主專用車位處于無車停放空置狀態的,業主應向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停車收費標準的50%交納空置車位管理費。
    第十條 在滿足常住業主包月停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可設立臨時停車車位,供臨時停車業主和訪客使用。臨時停車實行計次收費,同一計費時段(12小時)內多次進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按一次計費。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立的對外經營的停車場,按《南京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執行,但其中專供本區域內業主使用的車位仍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辦公、商業等經營性用房的室內車庫業主租用車位停車服務收費,應按不高于《南京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中商住樓包月收費同類區域標準90%的原則確定。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單間獨用車庫,業主購置時已計入房屋產權面積并已繳納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的,不得再收取停車服務費;未計入房屋產權面積但已在購車庫合同中明確車庫建筑面積的,按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未明確車庫建筑面積或開發企業贈送的單間獨用車庫按規定或約定的業主專用車位停車收費標準的三分之一收取。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  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含武警車輛)等車輛;
    (二)  為業主服務的搬家車、送貨車;
    (三)  進入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車未超過一小時的。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管理服務企業應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免費停放時間和監督電話等。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收費必須使用統一規范的收費票據,實行收費給票制度。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管理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各縣及江寧、浦口、六合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具體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試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南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單位:元/輛·月
  露天車位 室內車庫業主租用車位 室內車庫業主專用車位 臨時停車位 備注
汽 車 80-150 150-300 50-80 5元/次 臨時停車計次時間為1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
摩托車 15-20 有專人管理的封閉式共用車庫(棚)
助力車(電動自行車) 8-12
自行車 3-5
  注:機械式立體車庫租用車位不超過400元/輛·月;
     機械式業主專用車位不超過130元/輛·月。
           
           
           
           
南京市辦公商業區物業管理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單位:元/輛·月
  露天車位 室內車庫業主租用車位 室內車庫業主專用車位 臨時停車位 備注
汽 車 100-180 180-540 80-150 5元/次 臨時停車計次時間為1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
摩托車 20-25 有專人管理的封閉式共用車庫
助力車(電動自行車) 10-15
自行車 5-8
    注:1、室內車庫租用車位不高于《南京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中商住樓同類區域標準的90%,具體區域按上述規定第七條劃分。
        2、機械式立體車庫租用車位不超過600元/輛·月;
           機械式業主專用車位不超過200元/輛·月。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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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70781 次     2009/11/26 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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