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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停車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二條  南京市轄區范圍內停車服務收費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南京市物價局是全市停車服務收費主管部門,南京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協同做好全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停車服務收費是指經南京市公安局批準設立的停車場和存車處,對各種車輛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務、維護靜態交通秩序、保障車輛安全所收取的費用。

對無人值守的道路停車泊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

對醫院、學校、體育館(場)、賓館(飯店)、商場、娛樂場所、寫字樓等設立的配套停車場鼓勵實行免費停車。
 

第五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

道路停車服務收費(不包括道路包月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它所有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可在本規定公布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向下浮動,下浮幅度不限。

第六條  停車服務收費按下列原則制定。

(一)實行等級管理,調節停車供需矛盾,引導停車分流;

(二)實行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間的差別定價政策,合理配置資源;

(三)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和供求關系;

(四)兼顧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條  停車服務收費按區域劃分為四個等級。

一級包括:(1)新街口區域(華僑路、長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王府大街、管家橋所圍合的區域內);(2)夫子廟區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華路、長樂路所圍合的區域內);(3)山西路區域(山西路、湖南路、云南北路、大方巷、江蘇路所圍合的區域內)。

二級包括:上述一級區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馬路、玄武湖隧道、九華山隧道、龍蟠中路、長樂路、江寧路、東干長巷、西干長巷、鳳臺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所圍合的區域內。

三級包括:(1)上述一級、二級區域外,長江、中央北路、和燕路、棲霞大道、墨香路、經五立交、玄武大道、東方路、蔣王廟街、板倉街、北安門北街、城墻、中山門、中山門大街、勝利村路、光華路、大明路、永樂路、龍蟠南路、雨花南路、鳳臺南路、奧體大街所圍合的區域內。(2)浦口區、六合區、江寧區、溧水縣和高淳縣的中心區域(由各區縣物價局劃定報市物價局備案)。

四級包括:上述一級、二級、三級區域以外的地區。

第八條  停車服務收費可根據停車場的具體情況,經市物價局批準后,實行計時收費或計次收費方式。

(一)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應當安裝經驗收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系統。

(1)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半小時的按半小時收費),連續累計計時收費;

(2)連續停放超過10小時,不超過24小時(含24小時)的,一律按10小時收費;

(3)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規定重新計時收費。

(二)計次收費。

(1)按照白天和夜間的收費標準分別實行計次收費;

(2)白天和夜間的時段劃分:白天時段為上午8:00至下午20:00,其它時間為夜間時段;

(3)對橫跨兩個時段,其中有一個時段停放時間不足2小時的,按進入停車場時段的收費標準一次收費。
 

第九條  旅游景點的停車場,除4A級(含4A級)以上的一律按所在區域相應等級的收費標準執行。

在重大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為緩解旅游景區內道路交通壓力,對小型車的停車服務費可實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0% ,但必須向市物價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條  車輛維修單位的停車場,對承修期間的車輛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但對承修的車輛修復后,車主不按告知時間取車,致使車輛滯存在停車場,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道路兩側的商業網點因經營需要必須在門前設立的臨時停車泊位,經南京市公安局批準后,按本規定包月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居民區周邊支街背巷道路上設立的有專人看管的停車場,居民停車實行包月收費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為業主提供停車服務和設立外來臨時停車泊位的,按《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商住樓(含綜合樓)設立的配套停車場,對外經營的按本規定執行;對商用住房業主按本規定包月收費標準執行;對居民住房業主按《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機場、火車站設立的配套停車場和違法、事故車輛的停車服務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免停車服務費:

(一)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含武警車輛);

(二)進入停車場未超過10分鐘的。

第十七條  凡申報停車服務收費的停車場和存車處必須向市物價局報送南京市公安局批準文件、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停車場簡圖等材料,辦理停車服務收費審核手續、《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

第十八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所有停車場不得向車主預收停車服務費。

停車場、存車處應當向市物價局申請監制收費價目牌(表),并在停車場(存車處)入口處和繳費地點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停車場(存車處)地點、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免費停放時間和監督舉報電話,同時公示《收費許可證》副本,接受群眾監督。

停車服務收費價目牌由市物價局統一監制。

第十九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收費員證制度。

收費人員必須佩帶市物價局統一制發的《收費員證》,持證收費;無證收費的,車主可拒絕支付停車服務費。

收費員實行定崗定位,收費人員發生變動,停車場、存車處應主動、及時到市物價局辦理變更、注銷和新增手續,不得轉借他人收費。

第二十條  停車服務收費必須使用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有效票據,實行收費給票和一車一票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屬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以前有關停車服務收費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項目

收費標準

類別等級

計次收費標準

(元/次)

計時收費

標  準

(元/半小時)

包月收費

(元/月)

白天

夜間

門前

汽車

泊位

商住樓

居民區

周邊支街背巷道路

8時-

20時

20時-

次日8時

停車場

道路

一級

小型車

 

 

3

500

 

200

大型車

 

 

5

 

 

 

二級

小型車

6

5

2.5

300

 

160

大型車

10

9

4

400

 

 

三級

小型車

5

4

2

200

 

120

大型車

8

7

3

300

 

 

四級

小型車

4

3

1.5

100

 

80

大型車

7

6

2.5

200

 

 

其它

一級

小型車

6

5

2.5

 

600

 

大型車

10

9

4

 

 

 

二級

小型車

5

4

2

 

400

 

大型車

8

7

3

 

500

 

三級

小型車

4

3

1.5

 

300

 

大型車

7

6

2.5

 

400

 

四級

小型車

3

2

1

 

200

 

大型車

6

5

2

 

300

 

4A級以上(含4A級)旅游景點

小型車

8

6

3

 

 

 

大型車

12

10

5

 

 

 

存車處

摩托車

1.00

 

 

 

 

 

助力車

0.50

 

 

 

 

 

自行車

0.20

 

 

 

 

 


 


備注:

1、小型車:車牌顏色為藍色或黑色的車輛;大型車:車牌顏色為黃色的車輛。

2、長度超過12米(含12米)的車輛加收50%。


關鍵字查詢:江蘇 南京

閱讀: 19784 次     2009/11/26 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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