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公元新聞

佛山市禪城區住宅小區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管理維護辦法





佛山市禪城區房產管理局文件
禪建房字[2O09]53號
轉發《佛山市禪城區住宅小區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管理維護辦法》的通知


各物業服務企業:
    現將《佛山市禪城區住宅小區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管理維護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佛山市禪城區房產管理局辦公室   

2009年9月3O日印發

佛山市禪城區住宅小區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管理維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禪城區住宅小區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確保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保障小區居民人身和公共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住宅小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防設施是指用于防范和撲救建(構)筑物火災的設備設施的總稱,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應急廣播、應急照明以及安全疏散設施;消防器材是指移動的滅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如滅火器、防煙面罩、緩降器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指示線(如河流)劃分,并不為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禪城區所有住宅小區內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通暢;
    (四)保障小區內所有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六條  區公安消防大隊應對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依法打擊各種盜取、損壞住宅小區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違法行為;公安派出所應對轄區內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并監督其是否每年對住宅小區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第八條行政執法、安監、工商、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供電等公用企業,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監管工作。
    第九條村(居)委員會負責對住宅小區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管理、檢測、維修、保養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所發現的管理問題和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第十條住宅小區的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小區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接受村(居)
    委會的指導和監督,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消防等部門的要求,共同做好小區內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

第三章具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的約定,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小區的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各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屬消防專用設備,不準挪作他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指派的專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巡查,并定期進行檢查登記,村(居)委員會負責監督,并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三條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檢查:
    (一)滅火器、消火栓應張貼“維護檢查記錄卡”,指定專人管理,每半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記錄,保證處于完好狀態,發現丟失、損壞、失效應立即向物業服務企業、村(居)委會反映;
    (二)專用消防通道,不得堆放垃圾雜物,不得占用,保持暢通;
    (三)檢查滅火器(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時,如有發現壓力不足的及時向物業服務企業、村(居)委會反映;
    (四)物業服務企業要組織開展對小區內擅自對物業進行加建、改建導致存在火災安全隱患問題的自查自糾。重點對小區內擅自利用架空層、地下停車庫等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或改變使用用途等問題的自查自糾和清理整治。對因業主擅自改變物業進行加建、改建導致存在火災安全隱患要及時向有關責任人下發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整改告知無效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并及時以快件、掛號信等書面形式報告轄區派出所、消防大隊、規劃、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掩埋消防栓,嚴禁私自拆卸消防設備、擅自利用消防栓取水。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每年應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對所轄小區內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主要內容包括:消防設施配件是否齊全,功能是否正常;消防 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各小區應建立完備的消防檔案,每次檢查和試驗情況均應作為資料保存。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技術故障、老化等非人為損壞造成失效等問題,由巡檢人員或監管人員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并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聯系維修單位,及時維修更換。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出現人為損壞、丟失問題,由責任人負全部責任,涉及到的維修、更換費用由責任人負責支付,無法確認責任人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相關費用。對檢查中發現小區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已超過保修年限,出現損壞無法投入使用需進行維修或更新改造的,已繳存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其整改維修或更新改造所需經費可由專項維修資金支出;尚未籌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小區,屬地社區居委會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自籌資金進行整改,以確保小區消防設施設備正常投入運行。

    第四章罰則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公安消防大隊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擅自利用消防設施取水用于其他用途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無故拒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區公安消防大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對單位和個人違反住宅小區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管理和維護的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無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可由業主自行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并自行組織人員進行管理。各鎮街村(居)委會加強巡查、指導和協助,必要時應將情況向消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至公布之日起實施。


關鍵字查詢:廣東 佛山

閱讀: 16073 次     2009/10/12 15:53:00



近期熱門新聞
午夜一级毛片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