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重慶市商務樓宇物業管理服務的術語和定義、基本服務、客戶服務、設施設備管理服務、公共秩序維護服務、環境保潔服務、綠化養護服務、物業承接查驗及特約服務等內容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務樓宇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13495 消防安全標志
GB/T 10001.1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DL/T 596 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則
GA 587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ZPB30001-1990 房屋接管驗收標準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建設部、發改價格[2003]1864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0號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65號,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重慶市人大常委會166號公告,自2001年6月26日起施行)
《重慶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商務樓宇:為商務、辦公活動提供空間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場地。
3.2 商務樓宇物業管理:物業服務機構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約定,對為商務、辦公活動提供空間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3.3 客戶:接受物業服務機構所提供物業服務的組織或個人。
3.4 物業服務機構:從事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管組織和其他管理人。
3.5 物業從業人員:在物業服務行業中,從事物業服務工作的人員。
3.6 業主組織:指業主根據法規成立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驑I主單位為了實施物業管理成立的物業管理委員會。
3.7 服務評價:物業服務對象對物業服務機構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是否滿足其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一種價值判斷活動。
3.8 突發性事件:指自然災害(包括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等)、事故災難(包括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3.9 投訴:因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導致客戶產生不便、損失或傷害,客戶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提出的訴求。投訴一般分為輕微投訴、重要投訴、重大投訴。
3.10 特約服務:物業服務機構在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之外,提供為滿足客戶個性需求的服務。
3.11 特種設備:本標準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商務樓宇中使用的涉及財產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扶)梯、起重機械等,并由產權單位(業主)委托物業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的設備。
4 基本服務
4.1 建章立制
物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制度體系,包括對業主組織服務的制度(業主大會設立、協助執行《管理規約》、物業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等制度);物業公共管理制度(物業承接查驗、客戶服務、物業共有設施設備管理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綠化維護、公共秩序等制度);與物業管理服務相適應的企業管理制度及服務產品品質評價方法。
4.2 資質要求
從事商務樓宇管理的物業服務機構具有相應的資質,并符合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4.3 管理機構與資源配置要求
4.3.1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商務樓宇特點及功能定位,設置相適應的物業管理服務組織。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和服務裝備。
4.3.2 從業人員資格要求: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資格證書;工程運行、管理人員應符合國家職業技能上崗資格要求,持證上崗。
4.3.3 管理人員每年應參加不少于48h相關專業技能的培訓,有記錄;應掌握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熟悉商務樓宇情況,正確處置各類物業管理事務。
4.4 服務要求
4.4.1 行為規范
從業人員應著裝整潔規范,佩戴標識,舉止端莊,文明用語,服務主動,熱情禮貌。
4.4.2 商務樓宇聯絡員制度
建立聯絡員制度,設置專兼職聯絡人員,做好商務樓宇管理與政府商務管理機構的信息溝通,促進經濟發展。
4.4.3 突發事件處置
物業服務機構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根據實際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事件發生時應向業主組織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并協助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
4.4.4 物業服務報告會議制度
物業服務機構應每年召開一次物業服務報告會議,向業主組織匯報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審議下年度物業服務工作計劃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籌集)計劃,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未組建業主組織的,物業服務機構應每年公示一次物業服務報告、下年度物業服務工作計劃。公示內容存檔備查。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籌集)計劃按法規規定征詢意見。
召開物業服務報告會議可采取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4.4.5 標識管理
開發(業主)單位應依據物業特性及功能要求,設置完整的常態性指示、警示標識。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移交的標識進行登記,做好維護管理工作;對臨時、應急服務應設置臨時性服務狀態標識。
標識圖形符號應符合GB/T 10001.1《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規范要求,懸掛(擺放)安全、文字規范、圖案醒目、提示文明。
4.4.6 物業管理用房配置及使用
物業管理用房(含物業服務機構辦公室、業主委員會辦公室、物業服務人員生活配套用房等)應具備通風、采光條件和簡單裝修,并按規定比例配置。物業服務機構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使用用途。
4.5 檔案管理
4.5.1 物業設施設備檔案
建立物業設施檔案,包括物業竣工驗收檔案,承接查驗檔案,專項維修記錄,設施設備管理臺帳等內容,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4.5.2 客戶檔案
建立客戶檔案,包括客戶房屋產權情況,入?。ㄟw離)、裝修手續,聯系電話等內容。物業服務機構應保密客戶檔案資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6 物業管理費用
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財政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要求。
4.6.1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機構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建立收費管理臺帳,記錄完整。
4.6.2 特約服務費用:常規特約服務應明碼標價并公示。特殊特約服務由雙方約定,協商議價。
4.6.3 代收代繳費用:接受代收代繳費用委托的,應做到收繳費用一致,及時交納、賬目清楚、記錄完整備查。
4.6.4 采用酬金制方式收取物業服務資金的物業服務機構,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資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資金收支、使用情況及續籌計劃,年終結算。
4.7 檢驗方法
4.7.1 服務評價:物業服務機構應每年征詢一次客戶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對征詢意見科學分析,及時處置。處置結果存檔備查。
4.7.2 品質評價:物業服務機構為實現服務目標應確定內部品質檢查及考核標準,檢驗服務效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4.7.3 物業共有設施設備檢測及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5 客戶服務
5.1 建章建制
建立客戶服務管理制度。
5.2 檔案與標識
建立客戶服務檔案,標識設置適用合理。
5.3 入駐(遷離)服務
辦理入駐(遷離)手續,應查驗客戶相關資料,按規定程序辦理,及時建檔歸檔。
5.4 日常服務
及時處理各類客戶服務事務,向客戶宣傳國家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促進客戶正確、安全使用物業。
5.4.1 接待服務
5.4.1.1 物業服務區域內應設置接待場地,設立并公示服務電話,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明確服務時間,有服務記錄。
5.4.1.2 接受客戶訴求信息,應視情況輕重緩急程度,采取立即、及時或按約定時限予以答復和處理。
5.4.1.3 報修服務:受理客戶報修,在約定時間內執行。一般維修項目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維修項目從其約定。有報修、維修、返修分析及處理記錄。
5.4.1.4 大堂服務:保持大堂整潔、有序,提供商務樓宇服務功能咨詢。
5.4.2 投訴處理
受理客戶投訴,應核實情況,做好記錄、及時處理、登記存檔。重要、重大投訴應回訪。屬于物業服務機構責任的,應向客戶致歉及時糾正;不屬于物業服務機構責任的,應做好解釋協調工作。物業服務機構與投訴人無法協商解決的,可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或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輕微投訴一個工作日內處理;重要投訴一個工作日內回復,處理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重大投訴三個工作日內回復處理時間,處理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5.4.3 空置房管理
建立空置房屋管理臺帳,定期巡查,做好記錄。
5.4.4 鑰匙管理
建立管理用鑰匙臺帳,落實管理責任人,妥善規范保管。
5.4.5 裝修管理
5.4.5.1 管理約定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客戶進行裝飾裝修事項告知本機構時,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向其明示。雙方簽署《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4.5.2 違約處理
物業服務機構發現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管理規約》、《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如制止無效,應報告業主組織或政府有關部門。
5.4.6 能源管理
制定符合國家政策、法規以及適宜本商務樓宇特性的節能管理方案,并有效執行??茖W合理計量、分配公共能源耗費,記錄、分攤準確。
5.4.7 物業公共資產管理
5.4.7.1 任何機構和個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及附屬設施,物業服務機構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與其簽定相關協議,約定期限、恢復狀態、補償或其它。
5.4.7.2 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授權范圍,物業服務機構應向業主組織報告。
6 設施設備管理服務
6.1 建章建制
建立物業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制度。
6.2 檔案與標識
6.2.1 建立設施設備運行、管理檔案。
6.2.2 設置規范齊全的設施設備管理標識,標志清晰準確完整。
6.3 維修維護管理
6.3.1 日常維修:物業服務機構應及時有效地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工作。日常維修范圍主要包括設施設備的清潔、整理、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小修等。對日常維修中有專業資質要求的,物業服務機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6.3.2 專項維修:是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進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凡屬專項維修范疇的,物業服務機構應參照財政部令第165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重慶地方法規規定要求,及時提出維修計劃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報告。根據其決定,組織維修。如有安全隱患,業主未同意維修的,應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6.3.3 因業主提供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不符合使用要求,物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向其報告。
6.3.4 制定年度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專項維修年度計劃。按季度分解執行。
6.3.5 屬于特種設施設備的,按照國家管理機構規定,定期檢驗檢測,合符規范。
6.4 建筑物維護管理
6.4.1 房屋結構檢查
根據房屋結構類型、使用年限、使用環境情況,定期巡檢、修繕。提示業主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沉降檢查與測試,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不同房屋結構的檢查周期見(表1)
表1 房屋結構(預計)檢查周期表(單位為年)
注:行業主管部門如對房屋結構檢查周期做出另外規定,按其執行。
6.4.2 共用部位及主體裝飾巡檢
每年巡檢房屋共用部位以及主體裝飾部分不少于四次。建立巡檢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修繕。
6.4.3 避雷系統
6.4.3.1 每季檢查重要機房、配電柜接地裝置;保障機電設備、管道、構架等金屬物接地良好。
6.4.3.2 每半年全面檢查樓宇避雷帶、針、線、網,保障避雷設施完好。
6.4.3.3 危害性天氣來臨前后,應專項檢查避雷設施。
6.4.3.4 每年檢測一次避雷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4.3.5 建筑物(無特殊設計要求情況下)接地電阻標準:
——3類建筑物接地電阻:≤10Ω;
——2類建筑物接地電阻:≤4Ω;
——計算機房接地電阻:≤4Ω。
6.5 供配電系統
6.5.1 配電系統
6.5.1.1 有臨時用(限電、停電)電管理制度。明確臨時用電、限電、停電審批權限,即時通知關聯客戶。有應急措施,緊急情況立即啟動。
6.5.1.2 參照DL/T 596相關規定,按規定周期進行高壓電氣設備試驗,留存高壓電氣測試合格報告。按照規定周期檢查、維護、清潔變配電設備設施,并做記錄。
6.5.1.3 定期檢查高(低)壓變(配)電柜,安全操作、運行正常,檢測表計量顯示準確。直流操作系統運行正常,蓄電池組充、放電量穩定,符合工作要求。功率因素自動補償電容器(組)運行正常,自動切換正確可靠。變(配)電系統聯絡自動切換正常。
6.5.1.4 檢查高(低)壓變壓器,保障運行正常,溫控顯示準確,聯控動作正常。
6.5.1.5 不定期檢查母線排,保障壓接良好、色標清晰、絕緣良好、牢固牢靠。防鼠網完好。
6.5.1.6 每日巡檢公共電器柜、樓層配電間,及時處置事故隱患,保障運行安全、正常。
6.5.2 應急供電系統
6.5.2.1 按維護手冊規定周期及內容,檢查、維護保養發電機組設備。
6.5.2.2 定期檢查發電機機油油位、冷卻水位,對蓄電池組進行充放電試驗并進行蓄電檢查及保養。
6.5.2.3 每月定期對發電機(組)進行例行啟動試驗,運行時間應≥15分鐘。
6.5.2.4 定期檢查發電機控制柜,手動及自動啟動正常,自動轉換開關合閘正常,各種表計顯示正常。
6.5.2.5 定期檢查、維護應急照明(帶蓄電池)設備,使其處于有效待命工作狀態。
6.5.3 公共照明系統
6.5.3.1 制定公共照明節能管理規定。
6.5.3.2 每日巡檢一次公共部位照明燈具,如有缺損、失效,應更換。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要求,保持完好率。
6.5.3.3 每月檢查一次泛光照明燈具、霓虹燈、光彩燈、大堂吊燈等特種燈具外觀,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要求,保持完好率。
6.5.3.4 每年檢查一次裝修夾層內照明線路,保障安全良好。
6.6 消防設施
6.6.1 遵循GA587相關要求,加強消防設施的維護維修管理,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及時更換失效器件。保持消防設施功能正常,有記錄備查。
6.6.2 每半年檢查氣體滅火裝置進行信號測試與壓力狀態,每年檢測一次清水泡沫滅火裝置。
6.6.3 每月手動啟動一次消防泵、噴淋泵,每年專項保養一次,有記錄。
6.6.4 每月巡查一次消火栓,每半年檢查一次消防帶,消火栓閥桿處加注潤滑油并做末端試驗端子放水檢查一次。保持消火栓箱內各種配件完好。
6.7 特種設備系統
6.7.1 物業服務機構應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操作規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6.7.2 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6.7.3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物業服務機構更迭后,應變更登記。
6.7.4 特種設備使用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6.7.5物業服務機構應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合格標志應當置于顯著位置。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6.7.6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事故時,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7.7 物業服務機構每月應檢查一次特種設備使用狀況,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業主組織(業主)。
6.7.8 電(扶)梯的維護保養應合同委托具有資質的維修保養單位。維修保養單位每15日維保一次電(扶)梯;接到故障通知后,應在4h內趕到現場,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6.8 給排水系統
6.8.1 每年維護保養給排水、排污處理系統。
6.8.2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GB5749要求,二次供水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水質檢測按照《重慶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執行。
6.8.3 每年定期保養水泵、水質處理和消毒裝置及設備控制柜。
6.8.4 限水、停水時,應提前通知客戶。
6.8.5 每季度檢查水泵、管網,不定期除銹油漆。
6.8.6 每年疏浚、清掏一次排污化糞池,污物及時清運。
6.9 智能化系統
6.9.1 安防智能化
6.9.1.1 每年定期維護保養攝像機、監視器、畫面分割器、矩陣器、硬盤記錄等監控設備。系統工作正常、圖像清晰、設備整潔;監控記錄資料按配置要求保存。
6.9.1.2 每年定期維護保養門禁系統主機、分機、讀卡器、電磁門鎖及報警裝置,保證系統工作正常,圖像、語音清晰。
6.9.1.3 每年定期維護保養周界報警系統主機、紅外探測器、聯動裝置,保證工作正常。
6.9.1.4 每年定期維護保養巡更系統巡更點、巡更器、錄入設備,保證工作正常。
6.9.2 樓宇管理智能化
6.9.2.1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每年定期維護保養衛星電視系統放大器、解碼器、衛星天線、傳輸線路,保證圖像清晰、工作正常。
6.9.2.2 每年定期測試檢查樓宇設備管理智能化系統,保障系統運行正常。
6.9.3 車庫管理智能化系統
每季維護保養一次車庫管理智能化設備(服務器、工作站及UPS、圖像識別系統、攝像機,出入口機、車輛檢測器、電動道閘等),保證工作正常、通訊正常、圖像清晰。區域及車位計數顯示器工作正常、數據準確。定期備份系統軟件及數據。
6.10 中央空調系統
6.10.1 中央空調主機按照使用維護手冊規定的頻次和內容,嚴格進行維護保養??照{使用前應例行保養,測試運行、安全控制功能,有運行記錄。
6.10.2 每年維護保養一次電器控制系統。
6.10.3 定期維護保養冷凝蒸發熱交換系統。
6.10.3.1 每兩年至少清洗一次冷凝器、蒸發器,達到規定要求。
6.10.3.2 每年維護保養冷卻塔(變速箱、淋水裝置及附屬設施),保障運行正常。
6.10.3.3 每年檢測一次循環泵水封、電機絕緣,定期對軸承潤滑保養。
6.10.3.4 每年對循環管網進行防腐、保溫處理。定期清洗。
6.10.4 盤管風機系統
6.10.4.1 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回風過濾網。
6.10.4.2 每年檢查一次風機潤滑部分。
6.10.4.3 每年檢查、保養一次風機表冷器。
6.11 其它設施
6.11.1 高空作業設施
6.11.1.1 定期檢查保養設備系統,重點對吊籃、鋼纜、提升系統全面測試。清除可能使機械傳動打滑的物質因素。
6.11.1.2 作業前應檢查機電系統運行安全狀態。儀表指示準確,開關靈活,安全裝置完好、吊籃運行平穩,無傾斜。
6.11.1.3 嚴格遵守安全規定,專人操作,嚴禁超載。運行中不得隨意卸開裝置的護罩、封門及其它裝置。運行有記錄。
6.11.2 液壓升降設施
使用前進行全面檢查,各類儀表指示準確,安全裝置完好。保證升降設備本體、升降平臺運行平穩。定期保養,按技術規范更換液壓液(油)。
6.11.3 數字會議系統
每半年全面檢查與調試一次會議設備(多媒體顯示、數字音響、攝錄像、同聲翻譯等設備)及傳輸線路(視頻、音頻、網絡線路)。保證設備運行及傳輸工作正常。
6.11.4 音響系統
每半年全面檢查與調試一次音響設備(音源、信號放大及處理、揚聲器)及連接線路,每季度檢測傳輸電壓。保證音響設備的音量、音質及調控效果工作正常。
6.11.5 計量檢測
建立計量器具臺帳,制定周期檢定、校準計劃。按規定周期檢定、校準。未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投入使用。
6.11.6 道路
保持路面平整、無明顯開裂和松動、無積水,窨井、積水井不漫溢,積水井、窨井蓋無缺損。發現損壞及時修復。
6.11.7 文體設施及建筑小品
每年除銹刷漆、加固維護室內外娛樂健身器材、球類設施、建筑小品、各類休閑設施,保證設施功能正常。每季度應潤滑維護各類設施的活動部件,保證功能靈活,安全可靠。
6.11.8 衛生間、茶水間
保持設施完好,水龍頭及便池出水正常,不漏水,地漏暢通無堵塞。管道暢通,保障安全使用。發現損壞及時修復。
6.11.9 公共裝飾
門窗玻璃、五金配件完好,開閉靈活,無異響。吊頂、墻表面無明顯開裂,墻、地面磚無缺失。
6.12 其它
對本標準未納入,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維護管理的設施設備,按照制造、安裝、使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執行。
7 公共秩序維護服務
7.1 建章立制
制定秩序維護、消防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
7.2 檔案與標識
建立完整的樓宇公共秩序維護及消防管理檔案。依據GB2894相關要求,保障安全警示、提示標識規范、清晰、完整。
7.3 門崗服務
7.3.1 大堂入口24h值守,維護公共秩序。記錄非工作時間進入樓宇人員的情況,大件物品憑出門手續放行,防止危險物品進入。
7.3.2 有效疏導進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有效疏導電(扶)梯乘座秩序,保持暢通。
7.4 巡查
根據項目特征,制定巡查路線,適時調整。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物業特點對重點、要害部位每日巡查并記錄。發現違法、違章行為或安全隱患應及時制止或處置,制止或處置無效時應立即報告政府主管部門,即時啟動應急預案。
7.5 安全監控
7.5.1 安全監控室24h值守,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按設施設定及規定要求保存監控記錄,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要求。
7.5.2 保持監控電話暢通,接聽及時。
7.6 交通和車輛停放管理
7.6.1 規定車輛行駛路線,設置行車指示標志,指定車輛(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公開收費標準。
7.6.2 維護交通秩序,車輛通行、停放有序。
7.7 消防管理
7.7.1 商務樓宇消防管理,應符合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落實消防責任制,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原則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設置消防專職人員;建立健全消防檔案,適時更新。消防監控室24h值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有記錄備查。
7.7.2 消防設施符合消防驗收標準,按GB13495相關要求,樓層顯著位置設置消防疏散示意圖,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消防器材、應急照明、廣播、送風、排煙、消防電話等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7.7.3 樓宇避難層不得堆放雜物、擅自更改使用用途,保障使用。
7.8 災害預防
7.8.1 根據氣侯變化,提前做好防風、排澇等預防工作。
7.8.2 有白蟻防治計劃,防治有效。
7.8.3 有安全宣傳欄,定期發布防災、避災知識及管理措施。
7.9 突發事件管理
結合商務樓宇的實際情況,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習。
8 環境保潔服務
8.1 建章立制
制定環境衛生管理、衛生設施維護保養、防疫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有專職保潔人員,明確責任范圍,實行標準化作業。
8.2 檔案與標識
建立環衛設施資料檔案。設置衛生宣傳標識。
8.3 環衛設施及管理
8.3.1設置分類垃圾箱(桶),指定合理擺放位置;箱(桶)身表面干凈、無明顯污漬、無痰跡;煙灰缸及時清空,垃圾不超過箱(桶)容量的2/3;每周清洗、消毒垃圾箱(桶)內膽。
8.3.2 適當區域設置垃圾中轉房,專人管理,定時開放。垃圾袋裝、擺放整齊,無污水外溢,無明顯異味。垃圾日產日清,每周消毒一次中轉房。
8.3.3 集中裝修期應設臨時建筑渣圾堆放地,定期清理建筑垃圾,每周消毒一次堆放地。
8.4 環境消殺管理
8.4.1 每年不少于四次環境消殺,在非工作時間內進行;應使用環保消殺藥劑,注意個人安全防護。
8.4.2 妥善保管、施發、回收滅害藥劑,放置時應公開告知,放置區域有明顯警示標識。有記錄備查。
8.5 垃圾清運
在非工作時間內密閉清運各類垃圾,避免二次污染。
8.6 應急處理
出現化糞池外溢、公共性疫情等情況,應啟動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處置。
8.7 公共區域清潔要求
8.7.1 外圍及周邊道路
地面干凈無雜物、無積水,無明顯污跡、油漬;明溝、窨井內無雜物、無明顯異味;各種標示標牌表面干凈無積塵、無水??;路燈表面干凈。
8.7.2 綠化帶及水池
綠地內無白色垃圾?;ㄅ_表面干凈無明顯污漬。水池內水質清澈,無漂浮物,無異味。根據情況更換水體。
8.7.3 大堂、樓內公共通道
8.7.3.1 地面干凈、無明顯污漬,有光澤,保持地面材質原貌:大理石表面光亮、潔凈、接縫四周邊角無污垢;花崗巖表面光亮、無明顯污跡、接縫四周邊角無污垢;水磨石表面光亮、無明顯污跡;瓷磚光潔、明亮、無明顯污漬、無水跡;木制地板、PVC板表面光亮、四周邊角無積灰、地毯、塑膠地墊擺放整齊、無殘留物、無明顯污漬。
8.7.3.2 天花板、墻面:干凈,無明顯污漬、無蛛網。
8.7.3.4 金屬件:表面干凈、無明顯污漬、有光澤。
8.7.3.5 把手:干凈、無印跡、定時消毒。
8.7.3.6 玻璃:干凈無塵,透光性好,無明顯印跡。
8.7.3.7 電器設施 :燈具干凈無積塵;開關、插座、配電箱無積塵、無明顯污跡;中央空調風口、換氣扇干凈,無明顯污跡;電(扶)梯轎廂四壁光潔明亮,無印跡。地面干凈,無異味。電梯凹槽內無垃圾無雜物。扶梯踏步、扶手表面干凈,無明顯污漬。
8.7.3.8 樓梯梯步:表面干凈無明顯污漬,防滑條(縫)干凈,扶手欄桿干凈無灰塵。
8.7.3.9 平臺、屋面:干凈整齊,無垃圾。排水通道無堵塞。
8.7.4 公共衛生間
衛生間內無明顯異味;地面、洗手臺、面盆干凈,無污漬、無積水;大小便器表面干凈,無明顯污漬,有光澤;隔斷表面干凈,無亂寫亂畫;各種管道表面干凈、無明顯污漬;各種物品擺放整齊規范;廢紙簍雜物超過2/3應及時傾倒,其它金屬飾件、墻壁表面、天花板、風口或換氣扇、門窗、玻璃按8.7.3要求執行。
8.7.5 開水間及清潔工具間
天花板無蛛網,地面干凈、無雜物、無積水,地墊擺放整齊干凈;墻面干凈無明顯污漬,室內無明顯異味。燈罩表面無積塵、蛛網,各種物品表面干凈無明顯污漬,擺放整齊有序。
8.7.6 設備機房、管道、指示(廣告)牌
無垃圾、無明顯污漬,目視無蜘蛛網、無積塵;指示(廣告)牌無灰塵、無污跡,金屬件表面光亮,無明顯印跡。
8.7.7 消防設施
報警器、火警通訊電話插座、滅火器:表面光亮、無積塵、無明顯污跡;噴淋蓋、煙感器、揚聲器:無積塵、無明顯污漬;監控攝像頭、門禁器:表面光亮、無積塵、無斑點;消防栓:表面光亮、無印跡、無積塵,內側無積塵、無污跡。
8.7.8 停車場
地面:干凈、無雜物、無明顯污漬;墻面:干凈無積塵;管網、燈具:表面目視無蜘蛛網、無積塵;指示牌:表面干凈有光澤;道閘表面無明顯灰塵。
8.7.9 會議室、接待室
地面、墻面:干凈,無灰塵、污漬;天花板、風口:目視無灰塵、明顯污漬;桌椅、物品:干凈,擺放整齊、有序。
8.7.10 外墻
目視潔凈、無明顯污垢。兩年清洗一次外墻。
9 綠化養護服務
9.1 建章立制
制定園林綠化設施管理規定、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9.2 檔案與標識
建立園林設施資料檔案、植物臺帳;設置植物銘牌等。
9.3 園藝維護
9.3.1 植物
9.3.1.1 室外植物
加強灌溉,干旱和多雨季節注意防旱排澇。天臺、屋面選擇滴灌、微噴、滲灌等方式灌溉,防止滲漏。
9.3.1.2 室內植物
盆栽植物無積塵。每兩年應換盆一次。旺盛生長季節每7-10天轉換方向一次,其它季節每月轉換方向一次。適當澆水,容器中不積水。不定期移至室外養護。
9.3.2 適當控肥,年施肥不少于一次,肥料無異味。
9.3.3 整形修剪,每季不少于一次,無枯枝敗葉。
9.3.4 病蟲害防治
9.3.4.1 預防性施用環保農藥。根據病蟲害發生情況,確定防治次數。發現國家限制性病蟲害,因即時采取科學滅失措施并報告政府相關部門。
9.3.4.2 妥善保管、施放滅害藥劑,施放時應公開告知,施放區域有明顯警示標識。有記錄備查。
10 物業承接查驗
10.1 新建物業承接查驗
物業服務機構承接新建物業時,應依據建設部《房屋接管驗收標準》規定,《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根據業主委托與開發(業主)單位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承接查驗。對承接查驗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要求并督促整改。開發(業主)單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物業服務機構應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置意見,向業主組織(業主)報告,或向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承接查驗應由交接雙方簽署記錄文件,長期保存備查。
10.2 物業服務機構更迭承接查驗
物業服務機構更迭時,應依據相關法規與業主組織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實際狀況進行承接查驗,對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要求并督促整改。交接雙方簽署記錄文件,長期保存備查。
11 特約服務
11.1 當客戶提出特約服務要求時,物業服務機構應在法規允許及能力范圍內提供服務。
11.2 提供特約服務前,應與客戶確認特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明示或議定特約服務收費標準。
11.3 物業服務機構應做好商務樓宇租賃代理特約服務工作。
結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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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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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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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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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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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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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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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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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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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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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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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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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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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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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鋼筋混凝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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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以下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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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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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100年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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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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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以上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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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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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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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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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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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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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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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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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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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業主管部門如對房屋結構檢查周期做出另外規定,按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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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9 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