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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名稱定義】  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商品住宅是指一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拆遷安置用房等各類住宅。
本實施細則所稱售后公有住房住宅是指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照有關房改政策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本實施細則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名稱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垃圾道、煙道、排氣孔道等。
本實施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下水管道、落水管、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管理使用原則】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方便快捷、公開透明、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管理部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全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指導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交存主體】  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業主、 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 住宅小區外與住宅具有共有設施設備的非住宅業主,均應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只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交存標準】  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或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市、縣房產部門應當根據住宅開發建設周期,及時收集本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數據,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 【售后公房住宅交存標準】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物業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比例,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個別規定】  地下室、車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辦法及標準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條  【資金歸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交存,歸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一條  【賬戶管理】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或者房產部門負責管理。
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  【交存方式及程序】  業主可自行到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委托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簡稱為售房單位)代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事宜。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分別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業主或業主委托代辦的售房單位到房屋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交存登記;
(二)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交存款額進行審核確認,就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區(項目)名稱、地址、幢號和其房號、建筑面積及交存款額等事項進行登記,向專戶管理銀行開具專用票據;
(三)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業主或業主委托代辦的售房單位持專用票據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交存約束】  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市、縣房產部門不予辦理房屋入住手續。
第十四條  【票據出具】  專戶管理銀行、受業主委托代辦的售房單位,應當向交存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劃轉程序】  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決定??衫^續由市、縣房產部門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也可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決定劃轉的,按照下列程序劃轉:
(一)業主大會向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
2、業主大會關于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定;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方案;
4、辦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業主大會的委托書等。
(二)業主大會可在原代管的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三)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認為業主大會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業主大會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賬目管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資質和專業素質。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資金續籌】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時,賬目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業主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補交、催交】  2008年2月1日前,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交。補交標準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向業主催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義務。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九條  【劃轉前使用程序】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情況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建議內容包括:房屋坐落、維修項目概況、維修原因、維修費用估價、涉及業主范圍和戶數等;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1、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
2、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動用維修資金的決議;
3、業主會議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授權書;
4、維修施工方案和合同;
5、維修資金不敷使用的,其續籌辦法;有未交維修資金的,對未交業主的催交辦法;
6、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真實性的承諾;
7、辦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六)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條 【劃轉后使用程序】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一條  【資金分攤原則】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分攤;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緊急情況處理】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3、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后,未按照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由市、縣房產部門組織代修的,市、縣房產部門應安排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維修應急施工隊進行緊急維修施工,組織協調解決維修中的有關事宜。維修費用在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分攤列支。維修項目資料應予保存。
第二十三條 【資金使用限制】  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資金增值】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增值資金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除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業主所得收益;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等,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第四章 監 督 管 理

第二十六條  【轉讓過戶】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當地房產部門及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七條 【房屋滅失處置】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其中,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業主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 返還申請;
(二) 房屋滅失證據;
(三) 業主身份證原件;
(四) 代業主領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需出具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八條 【資金核對】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核對、公布和查詢制度,每年至少一次。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市、縣房產部門,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賬面余額及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可以隨時查詢。
第二十九條 【資金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執行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門對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條  【票據管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法律責任】  市、縣房產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縣職責】  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具體實施意見。
第三十三條 【解釋權限】  本實施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共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河北省建設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1999]310號)同時廢止。


關鍵字查詢:河北

閱讀: 15430 次     2009/9/21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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