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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濟寧市建設委員會 濟寧市財政局文件


濟建[2005]133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房管局、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省建設廳、財政廳關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濟寧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附:濟寧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濟寧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住宅售后維修保障機制,維護住宅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建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轉發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建設鎮、各類開發區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使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板樓、屋頂等),戶外墻壁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是指為維修更新、改造住宅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而由業主(房屋產權人)在國家、省規定比例范圍內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繳交的維修基金。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 維修基金按以下標準繳納:
(一)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凡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由購房者按購房款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或補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有,不記入銷售收入。
(二)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住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沒有繳納維修基金的,產權人應按房屋確權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準補交,由物業管理單位代收后,存入指定帳戶。
(三) 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私房,由產權人按照產權調換房價的3%繳納維修基金,由實施產權調換單位代收后,存入指定帳戶。
(四) 公有住房售后的維修基金,按照《山東省公有住房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宅實行物業管理且未交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按本條第(二)項執行。
第六條 維修基金繳納辦法
(一) 商品住宅銷售時,按規定由購房人繳納的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代為收取,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二) 購房人補交的維修基金,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代收。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產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代收。
(三) 產權調換申請人繳納的維修基金,由實施產權調換單位代收。
(四) 凡代收和補交的維修基金應于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移交給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代管,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辦理帳目移交手續。
第七條 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應提交“由財政部門監制的維修基金專用票據及銀行交款憑證”。
第八條 維修基金必須在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其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維修基金閑置時,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保證維修基金的保值增值,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承辦銀行由財政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第九條各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維修基金的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查詢和對帳等制度,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基金的收支情況,維修基金業務管理部門,應每月將維修基金的收支情況報財政和房產主管部門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從出售公有住宅收入中提取的維修基金,可根據房屋所在的小區統一安排使用,由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仍按原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提交籌集計劃,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蓄籌。
第十三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從維修基金中列支:
(一)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該幢住宅的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一幢住宅樓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的,每個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該單元的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 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設施維修更新費用,由各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更換時,應將維修基金使用帳目交業主委員會審批,經審核無誤后,辦理帳戶移交手續。帳戶移交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10日內送房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六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管理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納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七條 業主和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因維修基金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百分之三的罰款。
第十九條 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已售共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財政部門管理。資金存儲、使用、監督等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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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544 次     2009/8/16 2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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