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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區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實行分項目收費辦法(試行)





(常政辦發[2009]46號)

常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物價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區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實行分項目收費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
    現將市物價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區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實行分項目收費辦法(試行)》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常州市市區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實行分項目收費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建立服務標準規范、收費公開透明、按質論價、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收費機制,切實維護廣大業主、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的收費行為。非普通住宅及辦公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物業服務收費按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服務內容與收費標準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是指將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項目根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設施設備配置等情況分為綜合管理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公共區域清潔衛生服務、公共區域綠化日常養護服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服務等類別,再將每個類別劃分為不同的服務等級(服務等級從低到高),每個服務等級又劃分為若干個服務項目。每個服務項目均對應相應的收費標準,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之和組成整個服務收費標準。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商定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時,可以結合小區的特點和實際情況,進行自主選擇和組合,最終確定小區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

第四條  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標準包含物業公共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制定和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物業公共服務等級標準的制定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冻V菔惺袇^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房產管理局另行發布。
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標準為政府指導價標準(基準價),具體執行標準可根據物業服務的規模、特點和實際情況在基準價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5%,下浮不限。計價單位為建筑面積:元/月?平方米。
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標準(基準價)中不包括物業小區停車服務費和電梯運行維護費,這兩項服務收費應按有關的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在市區新建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按本辦法執行。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分項選擇服務等級標準,在相應的收費標準范圍內進行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或議標,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因提供《常州市市區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標準》未涵蓋的公共服務內容,需要提高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仍按原中標價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可按本辦法重新約定,也可按原服務收費模式進行約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將合同約定的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分別報市房產主管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房產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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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3147 次     2009/5/30 1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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