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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住宅區交接管理暫行規定





無錫市政府印發《無錫市住宅區交接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錫政發[2000]298號)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住宅區管理,規范住宅區交接行為,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通過竣工綜合驗收,并獲準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區的交接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接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區落實公建配套用房等設施接收單位和行政、物業、行業管理單位的活動。

第三條 無錫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住宅區交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區交接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住宅區交接管理的實施工作。

市計劃、規劃、房管、市政公用、園林、公安、教育、民政、物價、電信、郵政、供電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住宅區交接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通過住宅區竣工綜合驗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市建委提出住宅區交接管理申請。交接條件成熟的,交接工作可與住宅區竣工綜合驗收同時進行。

第五條 申請住宅區交接管理,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審核申請表;

(二)公建配套項目批準文件及實施情況表;

(三)公建配套項目竣工圖;

(四)公建配套項目合格證明和交接管理方案;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六條 市建委應當在收到住宅區交接管理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房管、市政公用、公安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交接管理小組;

(二)交接管理小組聽取建設單位匯報住宅區公建配套項目建設情況及交接管理方案;審閱有關資料、圖紙;進行現場檢查并提出交接管理意見。

(三)交接管理方案經審核同意后,由市建委依據《居住區公建配套標準》、《公建配套單項驗收合格證》核發《無錫市住宅區交接管理審批意見書》(見附件)。

第七條 接收單位收到《無錫市住宅區交接管理審批意見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并落實有關管理措施。

第八條 新建住宅區經竣工綜合驗收,但未取得《無錫市住宅區交接管理審批意見書》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向接收單位移交。

第九條 住宅區通過竣工綜合驗收后,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配套用房出售、出租或者改變使用功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配套用房,按市建委核發的《無錫市住宅區交接管理審批意見書》的規定,移交給有關行政機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

(一)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門診所、衛生站、托老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等用房,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接收。區人民政府接收上述用房后,應當負責落實和指導有關部門對住宅區進行行政和社區管理;

(二)中學配套用房由市教委負責接收、使用和管理;

(三)派出所等公安管理用房由市公安部門負責接收、使用和管理。市公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做好住宅區居民的戶籍管理工作,并對住宅區的治安、消防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配套用房,按市建委核發的《無錫市住宅區交接管理審批意見書》的規定,移交給有關行業管理部門。

(一)供電用房由無錫供電局負責接收、使用和管理。

(二)自來水泵房、路燈配電房、燃氣調壓站、環衛中轉站等用房由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接收,并落實有關專業部門進行管理。

(三)公交停車場由市交通局負責接收并落實有關部門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車庫、活動中心、商業、物業管理用房及住宅區綠化、小品、市政道路等設施,按市建委核發的《無錫市住宅區交接管理審批意見書》的規定,移交給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進行管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移交給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收管理,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再由業主委員會管理。

業主委員會接收配套用房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聘物業管理單位做好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接受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的監督,行業主管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物業管理單位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 住宅區交接過程中,接收單位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任何未經物價部門核準的費用。

第十五條 分期進行竣工綜合驗收的住宅區,交接管理可以根據市建委核發的《無錫市住宅區交接管理審批意見書》的規定分期進行。但必須保證入住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條 接收、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住宅區配套用房的使用功能。確需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要求及時移交配套用房和有關設施的,由市建委責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接收單位未按規定接收配套用房和落實行政、行業、物業管理,造成居民生活困難的,由市建委責令其限期接收,并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接收、使用單位擅自改變配套用房功能的,由市建委、市規劃局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規劃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區管理進行監督,發現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第二十一條 住宅區內的綠化、道路等公建配套設施的交接管理適用本規定。

江陰、錫山和宜興市的住宅區交接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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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049 次     2009/5/18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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