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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房地局新頒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局(建設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開發建設單位: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165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二、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三、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房等業主在辦理產權注冊預告登記或產權證時;按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或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市房地產管理局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房屋所有權轉讓、建設單位留用(空置)或因繼承、贈與、交換等致使房屋產權發生變更時,該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未交存首次維修資金的或者所交存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現行首期交存額30%的,需按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進行交存或補交。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現行首期交存額30%的,由業主大會確定續交方案,續交的標準按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現行標準執行。

  六、業主在辦理房屋預告登記時,要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維修資金專戶。登記物業建筑面積與確權物業建筑面積誤差在±5%以內,以首期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為準。

  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需由業主大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報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后,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組織。

  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管理,委托所在地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維修資金以物業管理區域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業主大會成立后,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為其在市房地產管理局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設立專用賬戶和分戶帳,接受市房地產管理局的審核、監管。

  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住宅維修專項資金專用機打票據。

  十、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一、古交市、清徐縣、陽曲縣、婁煩縣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結合本地區情況,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并適時調整。

  十二、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2002年3月1日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的《關于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并房字[2002]4號)同時廢止。


關鍵字查詢:山西 太原

閱讀: 16519 次     2009/4/8 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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