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價字〔2009〕20號
關于印發《柳州市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管理服務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印發《柳州市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管理服務標準》(試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房屋建筑面積和裝修工期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
二、市物價局和市建設委員會定期在市物價局、市建設委員會的網站上公布我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市場參考價。
三、物業服務企業收取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的,不得再另行收取裝修工出入證(牌)工本費、裝修電梯使用費、裝修樓道維護費用等其他費用(圖紙復印費除外)。
四、裝飾裝修過程中破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如承重墻、墻埋水電線、電話線等需要恢復、維修的費用按實際發生數額,由業主或使用人承擔。
五、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
附件:《柳州市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管理服務標準》(試行)
柳 州 市 物 價 局 柳州 市 建 設 委 員 會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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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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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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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臨時)管理規約、國家有關規定及協議進行裝飾裝修的管理和服務。
(2)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3)對裝飾裝修行為進行申報登記。
(4)審查裝修方案,對涉及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審的,及時告知業主或使用人。
(5)有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
(6)建立業主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檔案。
(7)告知業主或使用人裝修須知。
(8)為業主提供原竣工施工圖紙。
(9)與業主、裝飾裝修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10)裝修期間每日到裝修現場進行巡視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并做好檢查記錄。
(11)對違規裝修、違章搭建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勸阻、制止并書面報告相關部門。
(12)對裝修人員出入進行登記發牌管理。
(13)對裝修引發的鄰里投訴在24小時內協調處理并予以答復。
(14)督促業主或使用人及時清運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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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 9: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