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價字〔2009〕18號
關于印發《柳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規范我市物業服務行為和收費行為,建立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收費機制,現將《柳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并就實施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凡從試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費批文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標準》,在規定的價格浮動范圍內,確定本小區物業服務項目、服務等級、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報市物價局、市建委備案。
二、在本通知實施前,已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物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或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已滿,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在本通知實施后其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三、本通知實施后,凡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物業,其物業服務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標準》(試行)選擇服務項目、服務等級、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但業主大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試行兩年。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標準》(試行)
柳 州 市 物 價 局 柳州 市 建 設 委 員 會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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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 8: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