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府日前召開會議通過了《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將根據住宅的種類、特點及物業服務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物業服務費將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
新制定的這一辦法明確規定,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業主交納的物業服務費可在30%以內的范圍內適當降低,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與此同時,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于停車收費問題,辦法也做出了規定:小區車位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共用車庫內的車位產權人或承租人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其中,未停放車輛空置半年以上的,經車位產權人或車位承租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停車服務費按照收費標準的50%收取。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確定,車位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為確保業主合法利益,辦法還規定,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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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 8: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