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王春勝/《河南商報》/20101126
在專家看來,“物業城管”模式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的補充,不能因為執行存在瑕疵,就抹殺它的前景。但專家建議,政府不僅要做管理模式的創建者,更要做模式執行的監督者,否則,“物業城管”也會陷入“把好事辦壞”的怪圈。
制度評價
“物業城管”模式
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的補充
表面上看,“物業城管”模式是把日常的城市管理業務“外包”,減輕執法中隊的工作壓力。
實際上,它在深層意義上,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的有益補充。
河南大學楊儀祥教授表示,現在的社區治理一般都是居民自我管理,但因為業主們工作繁忙,便聘請物業公司代為管理。
目前,這種社區自我管理的范圍只限于小區內部,不包括小區周邊。“事實上,按照目前很多城市推行的‘門前三包’制度規定,社區自我管理的范圍也應該包括小區周邊的道路及人行設施。這里是社區居民的生活空間,如果有人占用影響到居民生活,社區居民理應自覺管理,把占道者勸離。”他說。
但事實上,目前大眾對社區外圍空間缺乏“公共治理”的主動性,而作為城市管理主體的政府,便代為雇用物業公司,把這一空白區管理起來。
“花的同樣是納稅人(社區居民)的錢,管理的也是社區居民的生活空間,只不過雇用主體不是社區業主,而是政府。”楊儀祥說,“從這一點說,‘物業城管’模式應該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的有益補充,大家應該轉變一種傳統觀念,重新認識這個新事物。”
他表示,雖然現在這種城管模式出了一些問題,但不能因此抹殺它的前景,我們現在要做的是,如何規范它并讓它健康運行。
解決之道
厘清界限實現“管理”與“服務”分離
對于如何保證“物業城管”模式正常運行,專家們也莫衷一是。
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楊朝聚說,城市管理的部分業務承包給企業,相當于政府花錢買服務,政府只保留管理權。
而要想真正做到“管理”和“服務”分離,必須厘清物業公司的服務項目、工作流程、服務范圍,同時界定執法中隊的權限、職責和強制措施,這樣才能保雙方各司其職。否則,任由物業公司扮演“管理者”甚至“執法者”的角色,最后只能“把好事辦壞”。
提高“物業城管”從業門檻
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員祁雪瑞表示,物業城管人員不是專業的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必須經過嚴格的教育培訓,合格之后才能從事城管業務。“這樣一來,就為物業城管人員設置了一個從業門檻,有利于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
“物業城管”模式的設計初衷是好的,但政府部門必須注重執行和監管,否則,因為存在利益誘導,管理者很容易越權行事。
建立物業公司的退出機制
楊儀祥教授還建議,政府在推行“物業城管”的過程中,不僅要嚴格限定準入門檻,還一定要建立物業公司的退出機制。
物業公司既要“請得來”,還要“送得走”。如果物業公司在管理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或者產生惡劣影響,政府不能姑息遷就,必須讓涉事物業公司退出城管系統,只有這樣,才能對所有參與城市管理的物業公司有所警醒,促使他們自覺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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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 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