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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政府出臺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新規





陳泓江/《現代快報》/20101021


    “這小區物業費到底怎么收的?”“每個月那么多停車費用哪兒去了?”在不少業主眼里,物業收費向來是一筆糊涂賬。日前,昆山市政府出臺了《關于昆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對物業服務企業收費行為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業主最為關心的住宅小區收費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施政府指導價和市場指導價。

    部分收費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

    《通知》規定,普通住宅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及住宅區停車服務等專項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小區區域規劃戶型建筑面積全部大于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各類別墅、低層住宅、高級公寓等非普通住宅以及辦公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滿足部分業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和代收代辦服務收費等實行市場調節價。

    據了解,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務收費將實行等級收費管理制度。一共分為七個等級,最低基準價格為每月0.20元/平方米,最高基準價格為1.40元/平方米。平均每增加一個等級基準價格上浮0.20元。上述基準價格不含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施的運行電費和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費用。

    同時,對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給先期入住業主造成噪音、粉塵等環境污染的,業主交納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應低于規定標準的15%~30%。

    收取停車費上浮不得超20%

    《通知》明確指出,物業管理區域內若屬于小區配套設施,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實施專人管理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企業在每月100元,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商定。

    業主若擁有車位使用權的,由業主與物業企業在每月50元,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商定;業主不擁有車位使用權的,按低于社會停車收費標準、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費用并考慮占用公共設施應予以合理補償的原則,在每月250元,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確定。對于臨時停車收費,辦法中也有規定。進入小區臨時停車,半小時(含半小時)內不收費;一小時內(含一小時),2元/次;二十四小時(含二十四小時)內,5元/次;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按時按次累計收費。

    此外,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經營成本后,按30%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閱讀: 8530 次     2010/10/28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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